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理论基础
1.对于此审理案件的证人,必须确认此证人出庭的范围,和处理拒绝出庭的证人。当证人做出的证据大大的影响了案件当事人定罪的情况,而审理案件被定罪的当事人或者对这个证人所作出的影响当事人定罪的证据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向法庭进行申请,法院通过此申请觉得申请可以处理,便可以通知此案件证人重新出庭,如果证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再次出庭作证,法院对此证人可以强制出庭,证人给出的证据法庭无法证明真实性,此证据就不能作为本案件的定罪根据。2.对于此审理案件的鉴定人,必须确认此鉴定人出庭的范围,和处理拒绝出庭的鉴定人。对于此审理案件的鉴定人给出的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该及时的同时鉴定人以及证人同时重新出庭,如果鉴定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再次出庭,经法庭调查,鉴定人所给出的理由属不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强制此审理案件的鉴定人报告给所属部门,之前的鉴定意见不能作数,应该将本案延迟在审理或者再一次做鉴定。3.对审理案件的证人应作出相应的保护,以及对此审理案件的证人作证给予的补助给出明确相关规定。当此审理案件,涉及到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等有可能危害到要出庭作证的证人,法院首要做到的是对此案件的证人做到对外绝对保密,不可公开;对于此案件的证人自己提出需要进行安全保护的,法院应该对此事进行调查,找出证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原因,觉得此案件相关证人真的需要收到保护的,要立即安排有关部门对此证人进行安全保护;此审理案件的相关证人,来法院作证,所发生的费用,比如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等与此案件相关的费用,法院应该给证人做出一定的补给。4.对审理案件的证人设计选择有专业知识的证人来作证明的明确规定。如果本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人必须拥有对此案件有相关的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规定,拥有专业知识的证人不可以超过两人出庭作证,如果此审理案件有多种类型要进行作证的,可以相对应的增加证人的数量。
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我国证人作证即了解案情的案外人对于其所了解到的他人犯罪事实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做出陈述。我国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本法只是简单的将不能辨别是非和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排除在证人范围外,并没有做出其他例外规定,因此亲属证人没有任何特权,同样负有作证的义务。
所谓刑事证人是指凡是知道刑事案件情况,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类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制约庭审功能发挥和保障案件质量的瓶颈之一。为了促进证人出庭作证,新刑诉法从证人出庭的范围、不出庭的后果以及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等三方面作出规定。
1、哪些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因此,证人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在我国,证人作证的通常方式是以书面证言呈交法庭,而很少出庭作证。证人出庭率过低,不仅让庭审的质证辩论缺乏实效,而且对书面证言真假难辨,尤其是关键证人的不出庭,使得对关键证人的质询权无法实现,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进而影响被告人单位也可成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的权益和司法公正。
为了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最低限度的司法公正,又考虑到证人大都不愿出庭作证的现状,新刑诉法要求部分证人必须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有异议,且该书面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提供该书面证言的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也就是说,同时该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有争议的书面证言,是否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最终由法官裁量。经过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法官可基本确定应出庭证人名单并通知出庭。
2、应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新刑诉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也就是说,新法对应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规定有三种:强制到庭、训诫与拘留。
以据传的方式强制证人到庭,是处理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通常做法。例外情形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拒绝出庭作证,这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但不等于传统的“亲亲相隐”入法,因为近亲属依然不享有拒绝作证权,依然负有作证义务。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尤其是强制到庭后继续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证人予以一定的处罚是必要的,因为有的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对正确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律明确的处罚方式是轻则予以训诫,重则予以短期治安拘留。
对证人拒不作证的最严厉的处罚是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法律不允许对证人因拒不作证而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无讼厌讼的文化传统、公民怕是非求安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作证心理及作证现状等情况。
3、加强对证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
加强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护,有助于减少证人因怕遭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形。新刑诉法第6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内容:
(1)对于证人保护的案件范围,考虑到警力现状,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2)对于保护的对象,不限于证人本人,还包括其近亲属。证人的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也可以向公检法机关请求保护。
(3)保护的措施具体且注重预防性保护,比如,不公开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遮蔽容貌、改变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
加强对证人作证的经济利益的保障,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证人举行作证义务的积极性。新刑诉法第6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明确了作证补助,对于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并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二是明确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因证人作证而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待遇,进一步落实证人不会因其作证而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损。
三、刑事诉讼证人保证书
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职业及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特此保证。
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2.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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