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疑第四中心医院多收费医院失误患者埋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8:55:16 403 人看过

内容提要:读者李女士近日向本报反映,她母亲于2009年2月住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脑外科治疗,出院后核算医药费时发现,医院给出的清单比实际用药多收2600余元,之后,她多次找医院核算清单,但医院至今没给出明确答复。读者李女士近日向本报反映,她母亲于2009年2月住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脑外科治疗,出院后核算医药费时发现,医院给出的清单比实际用药多收2600余元,之后,她多次找医院核算清单,但医院至今没给出明确答复。李女士说:“我母亲80多岁了,于2009年2月7日至2009年2月14日因脑栓塞入住第四中心医院脑外神经科后转脑内科。出院后,发现每日住院医药费用清单上结算金额与病人每日实际用药量不符,于是我与脑外科有关人员进行交涉,并于2009年5月7日、13日先后去该科询问主治医生、护士长,二人均称药费结算清单无问题。2009年6月11日,我拿着根据该科手写医嘱单计算出的病人日实际用药量清单,第3次去该科,护士长将我算得的清单留下,称他们核对一下,让我回去听信。6月17日,我主动与护士长联系,第4次去该科,护士长称由于病人转科仓促,2009年2月15日病人由该院脑外转至脑内治疗,当班有关人员未尽责,有些药费确实未退,并称愿意将未退药费以现金形式退还。当时因她只是草草的一算,所以对护士长的解决办法我没有接受。8月3日我到该科找到主任,他首先表示歉意,承认当班人员没有把病人未用的药费退还给病人,并称让主治医生与我逐项核对药费,给我提供未退还药费清单。8月7日,该主治大夫只给我送来的是从其电脑系统医嘱单中计算的病人每日用药量,并未提供未退药费明细。之后我先后4次打电话给主任,希望尽快解决事情,直至2009年9月15日打电话给主任,该主任称当事医生卜大夫已调走,由另一位大夫全权负责此事,我又联系这位大夫要求他与我核对清单,该大夫始终未与我核对。”李女士于2009年12月5日将问题反映到该院院长,院长表示同情,于2010年1月7日,委派该院物价科人员及脑外科护士长登门送来了未退药费,她没有接受。李女士说:“我不接受未退药费原因是:该科手写医嘱单与主治医生系统中的医嘱单版本不同,脑外科未退药费先后计算了4次,4个数字,所以我们对其所退药费金额计算的准确性产生疑惑。药费结算清单中病人所用的单腔深静脉导管(输液用),在病人转出该科时,结算单中莫名其妙地改换为中心静脉导管。同样,给病人所用的‘白蛋白’药品,主治医生前后说法不一,对高龄老人一次使用两支的大剂量,我们有疑义。所以,我们家属希望该院脑外科与我们核对药费清单,将我们的疑问予以解释清楚。”接到李女士的反映,本报与第四中心医院进行联系,该医院物价科的一位工作人员称,当初李女士的母亲应在脑内科住院,因当时脑内科没有床位,暂时住到该院脑外科,并于2009年2月15日转到脑内科治疗。因转科前一天晚上,值班大夫已经把2月15日的病人用药配好了,转科后,脑外科的药有一部分没有输,病人家属提出来后,医院决定把没有用的药费退还给她。经核算应退290余元,考虑到李女士多次反映,医院决定把2月15日脑外科开的全天药费500多元退给她,并派人送到李女士单位,但李女士坚持不要。记者又联系了该医院的财务部门的负责人,该负责人称,此事医院方的脑外科和财务科已经与李女士进行了多次沟通,并进行解释,但李女士坚持己见。她说对于李女士提出的问题,院方已经进行解释,如医嘱写的是用单腔深静脉导管,结算单改为中心静脉导管一事,她解释医嘱写的是前者,但实际使用的是中心静脉导管,前者价格100多元,后者300多元。至于李女士提出过度治疗的问题,只是病人家属认为,医院大夫是根据病人具体情况用药的,目前当时给其母亲治疗的主治大夫已经调离该院。最终,医院方表示,如果李女士坚持不认同医院的解释的话,医院可以与李女士再约时间,进一步核算清单,进行沟通。李女士说:“医院的这些失误,凭什么让患者埋单?医生医嘱写的用100元的导管,凭什么用300元的?我希望第四中心医院能与我一笔一笔核算清楚,账目透明,而不是糊里糊涂地退点钱了事。”(本报记者梁素梅)

一、怎么去医院开病假条

1、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且具备处方权的临床医生,才具有开放病假条的权利;

2、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条,同时在病历、门诊登记表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病假书必须经医务科加盖公章方才有效;

3、一般门诊病人假条休息时间不超过7天,每次持续时间也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

4、住院病人出院后,对短期内难以康复的严重疾病,可一次休假3-6个月。3个月必须经科室主任批准、签名,3个月以上的需医务科审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关于员工休病假劳动部有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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