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权的主体是农地所有人和农民,客体是农地,内容是租佃和承包经营。永佃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差异。永佃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都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能,而土地所有人仅享有部分收益和处分权能。
【问题0:永佃权的主体要求是什么?】
永佃权的主体一方是土地所有人,另一方是租佃耕作人。在我国,农地所有人是集体或国家,农民是农地的使用人,这符合永佃权的主体要求。
【问题1:永佃权的客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完全一致吗?】
永佃权的客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完全一致,均为农地。
【问题2:永佃权的内容是什么?】
永佃权的内容是租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承包经营。二者虽有差异,但在基本方面相同,如二者均为使用他人土地进行耕作畜牧而取得收益,均须向土地所有人交纳租金或承包费,均准许转佃、转包。也就是说,永佃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标的物都有使用、收益和部分的处分权能,而土地所有人仅享有部分的收益和处分权能。
永佃权的主体要求是农地所有人和农民作为租佃耕作人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农地所有人是集体或国家,农民是农地的使用人,这符合永佃权的主体要求。永佃权的客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完全一致,均为农地。永佃权的内容是租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承包经营。虽然两者有差异,但在基本方面相似,都涉及使用、收益和部分的处分权能。土地所有人仅享有部分的收益和处分权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永佃权是宋至近代佃户在按约交租条件下享有长期耕作权及处置耕作权权力的租佃制度。其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同土地使用 (耕作)权的分离。 形成这种分离的原因较多。其中,小土地所有者出卖土地时出卖所有权而保留耕作权则是主要的。永佃制出现于宋代。清代前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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