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在合同中的法律保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8 09:34:55 202 人看过

押金在合同中是有效的。押金是指一方将一定的费用存入对方,确保其行为不会损害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支付或者另行赔偿。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无其他纠纷的,应当退还押金。违约时将被扣除。押金是替代的,一般是一方已经向另一方提交了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了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够返还,要求另一方支付相当数额的保证金。合同不能履行时,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了对非交付押金一方利益的保护。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障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租房合同中押金规定

法律上并没有专门的押金这一术语,押金其实就是定金的意思,只是它必须明确约定才能使用,其是违约金性质的,所以届时付违约金是应当多退少补的。

(一)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即定金具有惩罚的性质。

(二)违约金:对于违约金,我国民法典做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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