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缺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机构。一些地方尽管建立了流转中介组织,但服务滞后,市场运作机制尚未形成,限制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近年来,许多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但大都有名无实,只在农经部门挂挂牌子,作数字统计,真正充当流转服务媒介、履行服务职能,发挥中介效能的还不多。
目前,流转信息畅通、发布功能齐全、中介服务完善、管理规范严密的土地流转市场运作机制和服务机构尚未完全形成。没有实现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流转信息渠道不畅,流转的供求双方信息不能及时沟通,客观上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规范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程序是怎么样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程序分三种
(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
4、土地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节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特点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纠纷数量随土地价值的提升,呈递增态势。自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至2003年前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总体比较稳定,流转双方当事人大体能够保持现状,纠纷的产生微乎其微。近年来,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提升,纠纷数量相应增加。
2、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易引发其他纠纷。关于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或相关费用等方面的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此类纠纷由于涉及农民“命根子”利益,一旦形成纠纷,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互不相让。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很容易引发民事纠纷甚至刑事纠纷。
3、纠纷调处难度大,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很多纠纷当事人摆出不争到土地誓不罢休的架势。不仅镇、村组织难以调处,形成诉讼后,法院的调解往往也很难奏效。作出判决后,败诉方当事人也常常坚持上诉、申诉,将矛盾不断扩大升级。
4、纠纷隐患大,基层干部忧虑重,对策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存在先天不足,加之后天管理失缺,绝大多数流转行为从一开始就埋下了纠纷的隐患.农村干部虽然深感忧虑,但还没有足够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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