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来我家玩引发名誉权纠纷
善良好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有空到我家来玩玩”,这本是人们日常极为普通的一句客套话。但是,一个女性如果将这句话发送到一个男性手机上,恰好又被男性的老婆看到了,会是怎样的结果?2005年12月20日,通州市法院对一起因“暧昧短信”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元,医药费等损失500余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异性互通交友短信
小玲与勇-军同住通州市的某一个小镇,都已结婚生子。由于同为一个镇上的人,两人早已相识,但仅限于见面打个招呼而已。一日,勇-军上街买菜,恰巧遇见小玲正在路边用手机打电话,勇-军见小玲买的手机式样不错,心想自己的手机用的时间也不短了,式样也落伍了,也该升级换代了,就停下来问小玲手机是什么款式的,铃声是否大?小玲便告诉勇-军这手机铃声不错,并拿了勇-军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让勇-军听听其手机的铃声。
由于小玲用勇-军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小玲的手机号码就留在了勇-军的手机上。勇-军为便于双方今后的联系,将小玲的手机号码保存了下来。由于勇-军经常外出做生意,办完事后常常觉得无聊,喜欢把玩手机。一次无聊之际,便发了一条问候短信给小玲。小玲见相识的人发来短信,出于礼貌,也回了个短信,两人从此便常常以短信互致问候。勇-军也喜欢将一些心烦的事通过短信告诉小玲,小玲往往能够通过短信为勇-军解忧,由此,两人成了能够互诉衷肠的异性朋友。
“来我家玩”埋下祸根
2005年国庆,勇-军从外地出差回家,并将此事通过短信告诉了小玲,小玲在回信中,顺便叫勇-军有空到她家来玩。勇-军并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心想与小玲并无什么不正当的关系,也就没有将此短信从手机上删除。一次勇-军外出没有将手机带在身上,勇-军的老婆小梅发现老公的手机忘在了家中,随手查看了一下老公的手机。由于勇-军将小玲的手机号码存储在手机中,小玲发来的短信显示的是名字。小梅发现老公手机中有小玲发来的短信,出于好奇心理,即打开查看,一看竟是小玲邀请其老公到她家去玩的短信,小玲的老公常年在外,这不是在勾引自己的老公吗?小梅一下子气得差点要吐血。
气急败坏的小梅立即上街找到小玲,在小玲居住的楼下遇到小玲。小玲正和保姆准备回家,小梅突然扑向小玲,用手抓住小玲头发,用脚踢小玲的身体,口中用不堪入耳的脏话谩骂小玲,辱骂小玲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小玲被突然降临的伤害惊呆了,后经他人劝阻,小梅才被劝开。小玲于次日到南通市中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伤”,花去医疗费330元。2005年11月,小玲因头晕、心慌、失眠,又到通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神经官能症,局部软组织伤”,并怀疑患有“抑郁症”,共花去医疗费230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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