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35:47 392 人看过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间:2007-05-09当事人:崔国洲、李成、汪涛、付福生法官: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8268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朝民初字第8268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19层西区19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辉,男,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

被告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成。

被告北京市嘉兆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A座(住宅)楼1002室。

法定代表人汪涛。

被告北京市嘉兆风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南侧39号。

法定代表人付福生。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艳军,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秀君,女,汉族,1967年1月6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延吉市延西街园河委5组。

被告北京龙腾嘉兆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嘉兆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嘉兆风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腾嘉兆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李自柱

相关判例:人民法院侵权公司北京北京市嘉华开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有限责任朝阳区科技发展纠纷案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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