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42:30 166 人看过

2010年,国务院修订了《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认定范围,强化了强制保险,大大提高了工伤待遇,形成了预防工伤“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补偿与康复

截至2012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1.9亿人,近9年累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8168万人,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同时,各地也反映,在新修订的《条例》实施过程中,一些政策,标准和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明确“因工缺勤工伤”的认定条件是受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和依据。无论受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受伤职工在遭受意外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都有权申请工伤鉴定

但在实践中,一些边界条件不明确或相关证据不够可靠,例如,一些雇员外出工作时没有雇主指派的明确证据,或者虽然他们是雇主指派的,但他们遭受的事故伤害与他们的工作无关;另一个例子是一些责任或除外责任的认定,主管部门缺乏证据,为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草案规定,“外出务工”的认定应当考虑劳动者是否由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务工,事故伤害是否与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密切相关;对“非主要责任”、“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杀”的认定,分别明确了机关的证明依据

因疾病猝死申请工伤应按期上报关于疾病猝死工伤的认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48小时内因病猝死或者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以便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尽快了解和掌握情况,对是否及时认定为工伤作出结论,保护已故职工和有关用人单位的权益,草案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当自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学生在实习期间每年可以通过商业保险保障自身权益,大批大中职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对于高校实习生权益的保护,有关部门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生权益的保障要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解决

根据草案,全日制大学生和中职生可以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得到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落实这一政策,做好学生实习前的各项工作,维护实习生、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目前,工程项目转包在一些地区较为普遍,有的甚至转包给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很难确定责任主体,很难保护受伤职工的权益,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更好地保护受伤职工的权益,草案规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被聘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负伤的,实行谁分包谁负责的原则,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规范工伤保险管理,保护离岗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综合考虑接触职业病危害、部分职业病潜伏期长等因素,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内容

首先,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规定退休前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前,在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原单位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第二,在待遇核定方面,规定工伤退休职工可以采取“高”的原则,选择退休前12个月的平均支付工资或者职业病诊断前12个月的平均养老金作为基数核定待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支付工资确定工资。

第三,在支付方面,明确相关责任单位为《职业病诊断证书》载明的用人单位;其次,根据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职业病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规定了两种情形: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待遇;职工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起工伤事故的职工支付全部待遇,草案规定,在依法计算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时,应当遵循“高”的原则,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最高伤残等级,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受伤职工的权益

此外,为了确保工伤职工权益得到长期稳定的保护,草案还明确,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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