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22:11:20 484 人看过

居住权设立的条件如下:

1.设立居住权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设立居住权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3.设立居住权应以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及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立遗嘱能立居住权。

一、永久居住权到期怎么办

永久居住权到期是不会到期的,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年限是70年,而我们对房屋的使用权是永久的。住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居民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居民权具有法律特征如下: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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