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具体有哪些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1 10:43:03 121 人看过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款金之后,依法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

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如下: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一、保险代为追偿权成立的条件

保险代为追偿权成立的条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

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3、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几种情形,行使代位权有什么后果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几种情形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行使代位权的后果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三者之间相对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7日 07: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位权相关文章
  • 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物上代位权的含义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
    2023-06-01
    139人看过
  • 物上代位权与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和定义
    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属于债务保全范畴;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债权人自身的权利,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权利;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代位债务人;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保险合同产生在保险合同中,而代位权没有这样的限制;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第三人的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物上代位权举例说明此权具体是什么意思?物上代位权举例说明此权具体是什么意思案例如下:小陈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
    2023-07-09
    352人看过
  • 代位权是否先确认主债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区别
    一、代位权是否先确认主债权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的,要先确认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确认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经确认后,人民法院会支持原告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二、代位权与撤销权区别
    2024-01-03
    316人看过
  • 抵押时的物上代位权有哪些
    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是指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金钱或其他物的赔偿或补偿时,此等金钱或其他物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权人有权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权已届履行期满而债务人未履行时,抵押权人有权从依法处理抵押物获得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能否最终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2024-05-10
    160人看过
  • 对物上代位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一、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二、质权有哪些效力(一)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质押担保的范围进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2023-03-04
    355人看过
  • 行使代位追偿权有哪些条件,代位追偿时效规定是什么
    一、行使代位追偿权有哪些条件行使代位追偿权有四个条件,分别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追偿时效规定是什么代位追偿时效规定一般是3年。因为民事财产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都为三年,但是此三年会因为对方不断主张权利而不断的中断,重新计算,最长持续二十年。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述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三、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大家,应当这样行使代位求偿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
    2022-06-20
    392人看过
  • 代位追偿权概念
    一、代位追偿权概念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一)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二)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三)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二、代位追偿权实现的条件是什么代位追偿权实现的条件:1、必须投保相应的财产损失保险;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3、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且在保险期间;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向责任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三、代位追偿权的法律依据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
    2023-06-08
    318人看过
  • 物上代位权需要哪些条件
    物上代位权实现必须具备的条件:1、担保财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等影响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形;2、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3、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4、委付不得附有条件;5、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行驶物上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担保物权人行使物上代位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第一,担保财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第二,必须有代位物存在。若抵押财产发生灭失后并无代位物存在,则应认为抵押权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不发生物上代位问题。第三,代位物应为担保人所有。担保物权人所能支配的只是担保人所拥有的交换价值,若担保财产之代位物非担保人所有,则担保物权不能在该物上成立物上代位。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的请求权。当抵押人以抵押财产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而受益人为第三人时,保险金的请求权为第三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代位权能否发生应分两种情形区别对待:如果受益人的指定是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则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受抵
    2023-08-10
    226人看过
  • 物上代位权的性质是哪些
    对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的本质为价值权,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只不过是抵押权效力的延长,而不是新设立的权利,此为抵押权延长说。抵押权延长说是以价值说或公平说为理论依据的,是价值权说或公平说的当然结论。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性是在该抵押物的变形物请求权之上新成立的一种债权质权,该质权的次序与原来的抵押权的次序相同,此为质权说。债权质权说还可以细分为法定债权质权说与默示债权质权说。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无论解读为原抵押权的延长,还是新成立的质权,均不是问题的实质。在对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一种担保物权的共识之下,重要的是确定一个符合担保物权标的物的基本特征,并便于该权利实现的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标的物。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情形多种多样,抵押物灭失、毁损所产生的替代物可能是金钱(如赔偿金、保险金),亦可能是其他形态的物。综上所述,在抵押担保的时候,抵押
    2024-02-05
    295人看过
  • 代为清偿请求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一、代为清偿请求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代为清偿请求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立法目的不同。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而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3.法律性质不同。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都是法定的权利,但其性质不同。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追偿权人和被追偿人之间存在基础的合同关系。二、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1.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海商
    2023-05-12
    397人看过
  • 保险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
    一、保险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1、两者的概念不同: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构成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上之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时,若对造成保险事故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应当将该权利依法或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所让渡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
    2023-04-13
    484人看过
  •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023-04-21
    100人看过
  • 放弃代位追偿权的情况有哪些
    一、放弃代位追偿权的情况有哪些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请求权,保险人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对代位求偿权进行自由处分。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有时会处于种种考虑而放弃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放弃,可大别为两类:第一,由于被追偿当事人的财力不足使代位求偿难以顺利进行,此时保险人可放弃或部分放弃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往往方的侵权行为责任。第二,因被保险人与侵权第三人有某种利益联系,并在被保险人的强烈敦请下,保险人可放弃相应的代位求偿权。如雇主责任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不以雇主的名义行使对有过失雇员的追偿权,即如果雇主的雇员因过失致客户或他人利益受损,雇主从保险人处得到保险金补偿受害人损失后,保险人不再代位向有过失的雇员进行追偿。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我国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由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
    2024-01-24
    193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权中止执行的区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停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有理由异议的;(三)公民作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方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其他情形。停止后,恢复执行。【相关延伸】问: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执行?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税收代位权诉讼是什么样的?税收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形式。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的和解权、请求调解权受到限制。依据《民
    2023-08-18
    46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位权
    词条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更多>

    #代位权
    相关咨询
    • 如何理解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4-08-24
      什么是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是什么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款金之后,依法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 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
    • 中的代位求偿权与中的代位权有何区别呢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5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
    • 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如何区分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5-26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
    • 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08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2、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 代位权与甲与乙的区别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4
      这个时候,甲还是甲。代位权不同,是债法或者保险法的内容,以另外一个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乙还是乙,代位权人依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以最大的区别就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名义,直接行使此权利,这个时候,甲就是乙,就是在特定事由发生后,一方取得另一方的权利代理权是民事主体的内容,是一个人在取得代理权限(方式为委托与法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