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的外籍人员,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有的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有的是一般员工,有的是高层管理人员;有的停留时间较长,有的很短;有的所得来源于境内但在境外支付,等等。
现将几个重点事项的外籍个人所得税处理阐述如下:
一、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通常情况下,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场所包括两种:一种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等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长期机构、场所;另一种是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建筑安装等活动,依照中
国税法或中外税收协定的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这里主要介绍对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机构、场所中的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一)判定的纳税义务的一般原则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的常驻人员,其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还是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
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还是中国境外企业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来说,对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两种办法:
1、对按实征收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由于其帐目清楚,列支的人员收入情况一目了然,可按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采取核实征收即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核实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
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或者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于其帐簿不实,对在该机构、场所中任职的雇员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在该机构、场所会计帐簿中是否有记载,均应视为由该机构场所支付或负担,并就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1、在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日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在核实个人所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其在境外任职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2、不在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受派到中国工作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休假日。
(三)境内、境外取得的工薪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国税收(1994)148号明确: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收入,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不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
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虽有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原则,按国际惯例,在境内居住时间较短的非居民,其由境外支付且负担的境内所得一般予以免税优惠。对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或税收协定规定的183日的外籍人员,其取得的中
国境内所得,依据支付和负担的不同情况,具体区分五种不同的纳税义务:
第一种:工资薪金所得的支付和负担均不是在中国境内,即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雇主设在境内的机构负担的;虽然按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其工资薪金所得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是考虑其在华工作时间较短,按照国际通常作法,免予纳税。
第二种:工资薪金所得的支付在中国境内,而不管由谁负担,即由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而不管是由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机构负担,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种: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内机构负担,而不管是由谁支付的,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种:也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境内机构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由于难以确定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支付和负担、且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也不论支付和负担是谁负担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例如,某日本人在某日本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一年累计在华150日,其在华期间的工资薪金由日本公司支付,则判定该日本人在华期间的收入是否应在中国纳税,应分别下列民政部处理:
1、如果该办事处有营业收入且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该日本人的收入不在中国缴税。
2、如果该办事处没有营业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或虽有营业收入但帐证不健全而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则该日本人的收入应视同由该办事处负担,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以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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