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1-03 06:29:48 479 人看过

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颁布时间:1日实施时间:1日

规定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吸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等烟草制品。

规定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日常工作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规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应当经常性地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纳入学校的健康教育计划。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烟草烟雾危害,传授控制吸烟知识。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

规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全市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为公众提供控制吸烟健康教育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者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工作场所以及电梯、楼道、餐厅等公共区域;

(三)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火车、地铁、轻轨、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

(四)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主要供未成年人活动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室内外区域;

(五)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临时性禁止吸烟场所。

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的电梯、楼道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的,居民、业主应当遵守。

规定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单位根据需要在本单位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的,吸烟区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

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禁止吸烟标识,禁止吸烟标识应当包含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对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统一管理。

鼓励相关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

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烟草制品,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对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的监督管理;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和药品批发、零售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三)公安机关负责对提供住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服务的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

(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各类文化、艺术场所的监督管理;

(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体育场馆、健身场所的监督管理;

(八)民用航空、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等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等的监督管理;

(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的监督管理。

单体建筑内有若干禁止吸烟场所且按照前款规定分属两个以上部门监督管理的,由按照该建筑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主要从事的经营、服务活动确定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经营、服务活动难以确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规定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禁止吸烟场所进行巡查,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人。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禁止吸烟场所履行法定职责。

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控制吸烟的行为干预、戒烟服务、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助、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参与控制吸烟工作。

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无烟环境,并将控制吸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内容之一。

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规定规定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条例自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同时废止。

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吸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等烟草制品。

规定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日常工作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规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应当经常性地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纳入学校的健康教育计划。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烟草烟雾危害,传授控制吸烟知识。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

规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全市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为公众提供控制吸烟健康教育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者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工作场所以及电梯、楼道、餐厅等公共区域;

(三)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火车、地铁、轻轨、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

(四)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主要供未成年人活动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室内外区域;

(五)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临时性禁止吸烟场所。

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的电梯、楼道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的,居民、业主应当遵守。

规定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单位根据需要在本单位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的,吸烟区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

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禁止吸烟标识,禁止吸烟标识应当包含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对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统一管理。

鼓励相关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

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烟草制品,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对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的监督管理;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和药品批发、零售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三)公安机关负责对提供住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服务的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

(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各类文化、艺术场所的监督管理;

(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体育场馆、健身场所的监督管理;

(八)民用航空、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等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等的监督管理;

(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的监督管理。

单体建筑内有若干禁止吸烟场所且按照前款规定分属两个以上部门监督管理的,由按照该建筑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主要从事的经营、服务活动确定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经营、服务活动难以确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规定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禁止吸烟场所进行巡查,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人。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禁止吸烟场所履行法定职责。

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控制吸烟的行为干预、戒烟服务、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助、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参与控制吸烟工作。

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无烟环境,并将控制吸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内容之一。

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规定规定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条例自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9: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我国首部控烟条例:哪些场所吸烟将违法
    控烟,在中国已经说了N年,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在我国正式生效算起,也有8年光景。然而,这么多年的努力,全面控烟在中国仍然举步维艰。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公布了我国首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从宣言到立法,送审稿中的规定能否推动控烟迈出实质性步伐,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哪些场所吸烟将违法?车站候车闲得无聊吸烟也违法?单位干活累了抽个烟管得着吗?朋友餐厅聚会点烟也不行?很多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不解甚至抵触。资料显示,我国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72.9%的初中学生在家、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中暴露于二手烟。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达136.6万,超过因艾滋病、结核、疟疾和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人数之和。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送审稿首先作出了明确规定。下列公共场所连室外也禁止吸
    2023-06-08
    116人看过
  • 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08-22生效日期:1999-08-22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条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规范民营科技企业行为,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设立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独资、股份合作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第三条市、区(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工商、税务、人事、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
    2023-06-08
    300人看过
  • 解读《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背景:1998年我市制定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随着200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和物业管理市场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我市决定重新修订《条例》。前期物业公开选聘前期物业管理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新修订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除特殊情况以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此外,《条例》规定,住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保修。
    2023-06-10
    101人看过
  • 青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四条,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2023-07-05
    454人看过
  •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统称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城建、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2023-04-30
    244人看过
  • 最严京版控烟条例将实施公布劝阻吸烟推广手势
    北京市爱卫会、市卫计委、市教委在北京文汇中学举行北京控烟新法规实施倒计时20天的宣传活动,并揭晓由微信投票产生的三个劝阻吸烟的控烟手势。300万人投票不可以得票最高此前的4月12日,无烟北京微信公众账号上线,北京市控制吸烟协会通过无烟北京发布三个劝阻吸烟手势,分别是我介意、不可以和请停止。希望市民投票选出一个最喜欢的手势进行推广。市卫计委昨天表示,短短两周的投票就使仨控烟手势积攒了300万的人气,说明公众对这些手势都认可。其中,有1171096票投给了不可以,有1029249票投给了我介意,有745492票投给了请停止。由于三个手势所得票数相差不多,因此经专家评议,这三个控烟手势全部入选,正式成为此次北京控烟新法规的劝阻吸烟手势。市卫计委表示,市民可以根据不同的身份、不同的喜好、不同的场景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如:我介意+不可以或不可以+请停止。史上最严条例表北京控烟决心昨天,市人大常委会
    2023-04-24
    56人看过
  • 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净化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公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三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并参与此项工作。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教育。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卫生防病机构负责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二)托儿所、保育院、幼
    2023-04-24
    335人看过
  • 深圳新控烟条例将实施
    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被称为史上最严控烟条例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26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将从宣传、培训、执法等方面,全面开展控烟执法行动,保障控烟条例的实施。1998年,深圳市率先在全国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由于执法资源配备不足、条例执行操作性差等因素,导致违规处罚方面未能落实到位,至今没有开出一张罚单,因而备受社会垢病。2009年,深圳市启动了《条例》修订调研工作,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7个章节,包括控烟场所、控烟措施、监督管理等内容。该条例将禁止吸烟的场所扩大为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部分室外场所,是目前国内城市立法对禁
    2023-04-24
    51人看过
  • 提高烟草业税能否收控制吸烟者的减少
    香港大学教授呼吁,中国政府应该进一步增加对烟草企业的税收,提高烟草的价格,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经济拮据的人群减少吸烟。听起来,用提高价格的方法确实可以减少部分需求,但效果的好坏却和人们的消费习惯有很大的关系。就拿烟来说,提高税率确实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但人们习惯的改变却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提高税率对烟的消费效果并不明显先看相关的研究数据:199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芝加哥大学的博士研究认为,在短时期内,卷烟价格增长10%,将会导致卷烟消费量下降4%;在长时间内,如果卷烟价格上涨10%,卷烟消费量则会下降7.5个百分点。从数据上我们可以看出提高税率,提高烟草的价格对于需求的影响是很小的。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反对吸烟的氛围,在公众的帮者和监督下引导吸烟者戒除烟瘾还有国家把香烟的包装上印上“大骷髅”的标志,直接给吸烟者以心理震撼,在社会范围内开展严禁吸烟的公益宣传,倡导“无烟日”的活动,发动
    2023-05-04
    106人看过
  • 深圳拟推最严控烟条例
    法律综合知识
    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的一部重要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在总结经验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四)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他室外区域。(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六)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客运火车、地铁、轻轨、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七)地铁出入口外侧5米
    2023-05-14
    459人看过
  • 青岛市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青岛市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如下:1、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2、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反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违反通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23-08-11
    481人看过
  • 青岛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是什么?
    一、青岛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是什么?《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2023-06-19
    161人看过
  •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发证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号:1993年11月10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月1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招聘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四章工资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六章社会保险第七章培训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九章劳动争议第十章劳动监察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在企业从事管理、生产和其他工作,由企业支付报酬的所有人员。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黄岛、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园。设在乡(镇)、村的外商投资企业
    2023-05-07
    329人看过
  • 北京市控烟条例获通过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备受关注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28日获得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今后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烟;备受争议的“机场、宾馆可设吸烟室”的条款最终被删除。该项法规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表决稿)》在28日举行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这意味着“带盖的、带顶的”公共场所一律禁烟。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在进行第二次审议时,曾对“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进行了适度调整,将酒店客房、机场等具备排风条件的场所纳入了吸烟范围。为此一些控烟人士认为,出入这些场所的服务人员会遭受二手烟的危害,他们的权益也应得到保护。28日获得通过的表决稿中,最终没有支持二审稿中关于“宾馆客房、机场等特殊场所具备独立排风条件时,允许设立吸烟区”的表述,依然维持征求意见稿中“带顶带盖”的室内区域全面禁烟的宗旨。一项
    2023-06-14
    17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设置吸烟室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1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下列室内公共场所限制吸烟,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烟外,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位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歌舞娱乐、游戏休闲场所; (三)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 (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七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
      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
    •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是怎样的, 哪些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条例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06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净化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 (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等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 (四)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场所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 (五)档案馆,图书馆的阅览室,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各类展馆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六条是怎么规定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11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州市控烟条例罚款多少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中对控烟条款规定有: 1、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