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合同和买社保公司不一致
签合同和上社保不是一个公司时,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在HR的工作中,相信很多HR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员工的工资与社保缴纳的基数不一致,甚至有些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保、个税都不在同一个主体公司。
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呢?应该怎么处理呢?
今天给大家带来统一回复。
工资与社保缴存基数不一致合法吗?
理论上来说,工资和社保缴存基数应该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不一致,不一定就代表企业有问题。
这里先来给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社保缴存基数:
社保缴存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社保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缴费比例
同时,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
可能很多HR还是有点懵,到底工资与社保缴存基数不一致是不是合法的?这里举两个例子给大家说明一下:
假设张三与李四所处公司都在成都,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2021年成都市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下:
公司一:
李四所处公司在成都,2020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
按照上表中,社保缴费上限为18630元/月执行。
那么,2021年公司按照18630元/月的缴费基数为李四缴纳社保费用就是合法的。
公司二:
张三所处公司在成都,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公司按照每月4000元的缴费基数为张三进行缴费。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
这种做法就是不合法的,员工可能会要求企业进行补缴。
工资、社保、个税不在同一个主体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就常规情况而言,员工的工资、社保、个税应该在同一个主体公司下,但是会遇到在实操过程中很多HR都会遇到这几种情况。
情况一:某总部在深圳,李四在深圳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李四是深户,要求缴纳在深圳,后面被总部派去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承担社保费。
情况二:其总部在成都,但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是其他分公司,工资、社保、个税由总部承担;
那公司只有工资代扣代缴个税,没有社保,企业是不是有很大的涉税风险?
又或者企业只在总部为员工缴纳个税,没有缴社保,会不会被税局认定公司有问题?
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情况1:企业人资不变,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需要企业从多方面方式证实。比如企业调配协议,按协议发放薪酬,有签名文件等。
情况2:企业人员调配,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就像案例那样,李四在深圳总部交社保,调拨到上海公司,只扣个税。这种情况怎么办?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应付挂账,上海公司可提供内部证据作以税前列支。
其实,李四完全可以在总部缴社保和发工资扣个税。由于上海承担社保、工资。则需要上海公司支付给深圳总部,同时,深圳总部给上海分公司开票,作以税前抵扣凭证。
因此,工资与社保的涉税风险,必须与企业管理相关联。我们需要全面彻底了解涉税业务,准确理解涉税政策,然后找到风险可控的方案。
应该怎么处理?
说了这么多,想必大家应该也大概懂了工资与社保不一致应该怎么处理,但是作为一名HR,更应该具有政策前瞻性。
其实不难发现,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共政策与员工待遇享受挂钩,关联监管技术升级,税务部门对合同/社保/个税单位主体一致(即“三位一体”)的审查要求越来越严格,所以我们特别提醒企业和HR高度重视、提前筹划、积极合规。
目前全国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都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推行更加严格的“三位一体”管控政策。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发现三位一体将成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企业究竟应该如何做好三位一体,怎么做到企业的用工成本与用工风险管控的双赢呢?
在这里我们给企业提出三种可行的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
方案一:总部派驻方案
【策略】以现有业务主体为首要考量,不额外增加设立主体,说服员工接受变通方案。
方案二:ASO小库托管服务方案
【策略】以员工属地社保为首要考量,企业额外增加设立各地主体,满足员工属地化参保需求。
方案三:PEO专业雇主服务方案
【策略】以员工属地社保为首要考量,企业不增设主体而通过与第三方机构一站式专业雇主服务合作,满足员工属地化参保需求。
在新形势下,单独缴纳社保这种做法失效,要求企业必须采用新的策略和方案来解决异地员工属地化社保的需求问题,一线城市已全面步入“三位一体”时代,大势所趋,企业要尽早研究政策,尽快规划布局。
三位一体常见问题解答
1、签订北京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写其他城市,社保缴纳可以在工作城市吗?
答: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是可以的,但是只将社保缴纳在其它城市,与工作城市又不在一起,且又没有与劳动合同和工资个税在同一个单位下,这种从操作层面可以实现,但是没有保证合同、社保和个税在同一个单位,还是不合规的,建议统一调整到一个单位户下,同时建议要么在总公司,要么在工作城市。
2、如果总公司在深圳,工作地点不在同一个工业园,全部由总部签合同、发工资、缴纳社保,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三位一体”?
答:您好,总公司统一签订合同、发工资、缴社保,然后临时派驻员工到属地工作,是符合政策规定的,符合“社保注册地缴纳”原则。
如果不在同一个城市,建议你提前做好员工的社保异地报备工作,保证员工在异地工作的社保待遇享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在北京发薪、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在外地有影响吗?
答:您好,如果是临时工作在外地,可以按照临时派驻的方式处理,是没有影响的,提前做好异地安置和报备工作,但是对属地的社保、个税挂钩的政策享受可能会受到影响。
如果长期异地工作,建议结合企业实际用人情况、业务安排及员工待遇综合判断,建议优先在员工实际工作地,其次在公司注册地。
4、合同签订在深圳总部,社保和其他缴纳在北京是否可以?或合同、社保在分公司,个税在总公司,有影响吗?
答:您好,这类操作方式是存在的,但是政策规定是要求合同、社保和个税保持一致,尤其是申请工伤、生育等待遇时,要求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个税要在同一家单位,所以,要注意待遇申请等无法享受问题,可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建议在同一个单位保证“三位一体”。
5、一直在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缴,但是个税都是零申报,且没有发放工资,这样会影响以后退休吗?(北京地区)
答:您好,只代缴社保,没发放工资没有个税,本质上是不符合北京市合规要求的,可能还涉嫌骗取待遇的行为,在2020年的《关于赵某在京参保缴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最终对赵某在京缴纳的社保费作全额退款处理,在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由用人单位来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真实劳动关系,一定会涉及工资支付个税申报等情况,所以,建议避免代缴,通过其它方式实现合同、社保和个税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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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合同公司可以买社保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3-01-12这种情况是不行的,和总公司签订合同,就应该总公司缴纳社保。社会保险在总公司缴纳,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订为宜。而且分公司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使分公司依法有资格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此所产生的责任也应当由总公司承担。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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