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5 18:31:19 312 人看过

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交〔2015〕59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推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转型发展,以法制化、规范化为引领,以专业化、精细化为保障,以标准化、信息化为手段,建立职责清晰、要求明确、措施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适应现代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质量和安全总体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履约信用与市场监管更有效地联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全面推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合同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标段)和大型水运工程的施工标准化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9%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机制

(一)提高建设单位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应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分管质量安全的副指挥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类似工程的管理经验。鼓励有经验、专业化程度高的咨询研究单位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参与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探索和推广项目建设技术服务、安全技术服务等质量安全管理新手段。

(二)落实建设单位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招标及合同文件须明确项目质量和安全目标及责任,制订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对监理、施工、检测等参建单位工作质量和履约行为的检查管理。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把关;工程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日常质量安全检查、定期排查等,加强对重大风险源的管理,牵头负责落实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工作,并负责向交通主管质监部门进行反馈。每季度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进行评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质监机构应开展对建设单位履职情况的检查。

(三)强化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岗位职责。依法规范管理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严禁以包代管。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等进行审查把关;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定期组织质量安全检查、定期排查等,加强对重大风险源的管理,督促项目部落实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工作。每季度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

(四)进一步完善总监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对项目总监的素质和资历严格把关,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工程项目总监必须具有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监理单位应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培养和激励机制。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总监履职情况的检查。我厅将研究建立总监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总监的监督管理,从抓监理单位为主转为抓监理单位和总监并重,促使监理履约能力的提高。

三、破解要素保障难题

(五)落实政策处理工作,及时完成用地报批手续。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项目政策处理情况和用地手续报批情况,主动做好向当地政府的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帮助创造良好的无障碍建设环境。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成相应用地手续报批和政策处理工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当地生产生活的影响,主动维护好建设环境。

(六)确保项目的有效工期。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建设工期,合理选择开工时间,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施工工期应在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并在总监发布开工通知后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确保工程的有效工期,对于由于政策处理等因素导致有效工期缩短的项目和标段,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工期调整机制,以确保合理的有效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七)完善材料调价机制。完善施工合同实施期材料价格调价机制,是体现合同双方公平合理共担风险原则的需要。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应充分分析施工期的材料价格风险,设置主材和地材的调价条款,明确约定调价材料品种、调价方式和周期,合理分摊施工风险,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四、加强源头控制

(八)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建设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的有效周期,加强对外业勘测和地质勘察工作的审核把关,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勘察单位应加强勘察工作,提高工程勘察质量,准确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水文条件。设计单位在项目前期阶段应加强设计方案的比选工作,优化设计方案,细化完善质量通病治理的技术措施,从源头防止质量通病的产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主动做好设计服务及设计质量“回头看”工作,及时总结设计经验,积极改进设计,完善设计文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力度,积极推行设计文件审查实行的委托代审(或技术审查)和会议审查“双审制”。同时鼓励设计单位对设计经验进行总结推广,不断提高项目设计质量。

(九)推广标准化设计理念。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时,应充分评估设计方案的施工可行性和质量可控性。应在全面充分考察工程现场的水文地形以及运输条件等的基础上,减少现场浇筑构件数量,尽可能采用可工厂化生产的预制构件,包括梁板、墩柱、盖梁、砼护栏等,改分散施工为集中施工、野外施工为场内施工、传统施工为工厂化施工,减少施工质量安全风险。推行设计标准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减少构件的形式、种类,小型构件尽可能进行统一预制,以便于现场施工管理。

(十)完善招投标管理。大标段有利于吸引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参与竞标,有利于施工标准化的投入,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施工标段,尽可能推广大标段。推行小型预制构件划分成独立标段制作。细化完善招标文件中标准化施工和质量通病治理的技术及“平安工地”创建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经费支付和工程保险的规定;报价规定做到要求明确、费用保障;细化完善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违约行为的处罚。

(十一)强化分包管理。强化参建队伍、人员和资金等履约要素的检查管理,厘清工程分包与劳务合作的要素区别,严格分包审批程序,加大转包和违法分包查处力度。

(十二)加强施工风险评估。工程参建各方应落实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按规定进行评估;施工单位在合同段工程开工前,应当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制定安全专项方案,编制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鼓励有经验的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服务,提高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性。

五、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十三)全面推广“三集中”施工。全面推广钢筋集中加工、混凝土集中拌和和构件集中预制的“三集中”施工要求。原则上一个标段就设置一个“三集中”施工场所,取消分散、零星的加工制作。认真履行好“三集中”的场地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场地验收制度和首件构件验收制度,确保“三集中”管理到位。

(十四)积极推行智能化、大型化施工设备。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重点水运工程要全面推广数控钢筋弯曲机、弯箍机、钢筋笼滚焊机、智能预应力张拉和压浆设备、向上式隧道凿岩机、隧道初期支护湿喷机、专业搅拌船等智能化、大型化施工设备,提高施工设备装备水平,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的保证度。

(十五)大力推行成(定)型化、装配式的安全防护设施。积极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标准化研究,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定型化和标准化的安全防护设施。桥梁满堂支架施工现浇结构的爬梯,应按要求采用专门制作的装配式爬梯;临边防护应采用隔离栅、栏杆等物理防护设施,并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先简后连二次张拉、桥梁护栏施工等临时作业平台,应按要求采用经过专门设计、成型化的作业平台;隧道施工必须按规定设置逃生通道,逃生通道应采用装卸方便、连接牢固的钢管节段。装配式、成型化的设施,既能有效保证施工安全,又可循环利用,降低使用成本。

(十六)强化质量通病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施工工艺,强化质量通病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提高钢筋保护层厚度、预应力张拉和压浆密实度、隧道超欠挖、隧道锚杆打设角度和有效长度、初喷厚度、砼结构表面裂缝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水平;加强沿海深水码头、大型桥梁、长隧道及地质复杂隧道、高边坡施工、大型支模架,特种设备和大型施工机具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升交通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品质。

(十七)提升信息化管理手段。积极开发项目管理系统,用信息化、物联网等先进技术逐步推进沥青混合料拌和、混凝土拌和、预应力智能张拉等关键施工参数和现场的远程监控管理。推行桥隧重要结构物、隧道开挖面视频监控系统和门禁管理系统等。推广应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工程项目试验检测数据自动汇总对接。利用试验检测物联网技术,升级改造试验仪器设备,实现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网络传输、分析计算。有条件的项目主要试验检测功能室应安装视频监控,实现试验检测行为的可追溯性。

(十八)强化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履行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法定职责,强化一线作业人员守法守规意识,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施工项目部应设立培训场所,及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尤其是关键岗位一线作业人员的岗位操作程序、质量要求、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等均应明确交底到每个人。积极推广落实每日班前教育等方式,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质量安全教育。建设、监理单位应对一线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备案管理,并定期检查培训和每日班前教育的落实情况。

(十九)积极采用视频、照片等电子档案记录。应按要求采用实时视频录像、拍照等方式全面记录桩基施工和隧道初期支护等关键工序施工现场的真实情况。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整改过程以及主要试验检测过程等,应进行全过程拍照拍摄,建立完备的电子档案库,以利于工程实施过程的溯源核查和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

六、强化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强化行政执法。要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通过约谈、处罚、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和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二十一)规范监督检查工作。制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范质监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细化监督检查的内容、范围、频率、程序等工作要求,采用执法大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确保监督检查的效果。

(二十二)建立质量安全预警制。及时分析掌握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状况和发展趋势,针对苗头性、倾向性和区域性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十三)实行差别化监督。按照精准化的理念,突出监督重点,对项目和标段实行差别化监督。对于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隐患大、质量安全问题屡整不改的项目和标段,通过实施红黄牌制度,强化参建单位的管理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现场检测工作、强化信用考核等,促进落后的项目和标段尽快提高水平,弥补项目管理中的“短板”。

(二十四)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强化监督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社会检测机构等专业机构的作用,开展监督检测工作,不断扩大和提高监督检测的范围和频率,用数据说话,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同时,强化对社会检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在试验检测招投标和承揽试验检测业务中的作用,培育信用好的检测机构,淘汰信用差的检测机构,提高试验检测工作的公信力。

七、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方式

(二十五)试行监理代建制。研究监理代建制的工作机制,试行监理代建制,推动代建单位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并推动监理行业的转型发展。

(二十六)研究推动试验检测改革工作。在不改变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和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本着运作高效、管理有效的原则,积极研究第三方检测等试验检测改革工作。有条件的项目可以探索将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委托给资质条件好、检测能力强的第三方独立试验检测机构;标的相对较小、现场工地试验工作量不大的项目,可以探索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建立统一的工地试验室,为项目的不同标段提供试验服务。

(二十七)研究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督管理方式。由于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属于同一主体,因此,应研究特许经营项目的管理特点,细化项目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监理单位第三方的管理职责,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八、提升质监系统发展后劲

(二十八)完善三级交通质监体系。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机构建设,2015年基本完成县级交通质监机构的组建工作。强化县级交通质监机构的管理,保持交通质监机构人员稳定,交通质监机构编制应专编专用,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交通质监人员应为在编人员,不得挂靠在其他单位。省市交通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县级交通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省市县三级交通质监机构的协调配合能力,构筑立体监管网络体系。

(二十九)强化交通质监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有计划、分批次地对全省交通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人员开展系统性的监督管理业务培训和执法培训,强化各地之间的对口检查和联合检查,在实际监督过程中进行交流学习,提高交通质监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十)推行行政执法形象四统一。积极推进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服装、统一执法标识、统一外观场所的行政执法形象“四统一”工作,提升质监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三十一)保障交通质监能力建设。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在经费、编制和工作条件等方面加强交通质监机构建设,确保交通质监机构具备开展监督工作需要的检测能力,保障交通质监机构行政执法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为开展监督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九、其他

(三十二)本意见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二0一五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3月13日

工程质量得到保障,是人们的生命有保证的前提,根据以上浙江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道路等于交通相关的工程,政府机关一般会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此时的发包单位是政府,故而在工程完工后,政府机关需要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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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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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交通肇事自首的规定
    浙江高院解释交通肇事后报警为何不认定为自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下发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很多群众拍手称赞,但也有人提出质疑。为此,浙江在线记者专门采访了本意见的起草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丁卫强对相关质疑作出了解释。浙江在线记者:制定这项意见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丁卫强:有的。我们是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执法的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之精神相违背。本意见严格遵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制定。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或者争论较大影响执法统一的,严格按照法律精神,对相关问题作出释诠,以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也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业务指导的任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有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我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这一意见,从性质上看,属于业务指导
    202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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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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