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12:30 175 人看过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多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也有少数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片面强化劳动者义务规定,造成许多劳动纠纷,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规范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以下简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备案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促进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备案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新开办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新开办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规章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经审查,发现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工作。劳动监察机构要认真制定实行备案制度的工作规划和措施,明确实施步骤,配备人员,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工作档案;要加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劳动法制教育工作,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制定和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提高劳动管理水平。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开展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工作,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好。坚持劳动监察执法监管与提供优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采取法制宣传教育、业务指导、全过程监督等方式,有效地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劳动法》的实施。

1997年11月25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0: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规章相关文章
  • 广东省劳动厅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
    为规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省劳动厅根据《劳动法》及省政府和劳动部有关规定,于3月23日印发了《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粤劳监〔1998〕50号)。《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办法》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及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奖惩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二)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三)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四)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
    2023-06-09
    187人看过
  • 如何制订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才有效力
    一、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违法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二、制订规章制度程序必须合法程序合法指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说明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民主程序包括:在内容上必须要与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形式上必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讨论通过。三、规章制度必须公示并告知公示原则是现代
    2023-03-23
    210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劳动监察工作情况,加强对各地劳动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做好劳动监察工作,现就建立劳动监察情况报告制度通知如下:一、实行劳动监察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每季度要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汇报本地区劳动监察工作的基本情况,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本地区上一季度劳动监察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报告的内容包括:法规制度建设、劳动监察组织建设及劳动监察执法情况。当前应重点报告开展《劳动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如检查的企业数、涉及职工人数、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的件数及涉及的人数和金额;受理群众举报案件数、查处结果及处罚等。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或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要专案专报。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劳动监察情况的报告工作。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为情况报告的联系人,按
    2023-06-10
    119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容有哪些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
    2023-05-03
    37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实施方案的通
    各区、县劳动局:为了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管理工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调动劳动监察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劳动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保障《劳动法》的实施和各项劳动管理政策的落实,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现将1997年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997年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1.按照《北京市劳动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全面开展劳动年检工作,5月底以前完成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年检工作。少数区、县用人单位较多,按规定时间完成劳动年检工作任务有困难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完成劳动年检工作时间可适当顺延。对用人单位的抽查数不得少于辖区内参加年检用人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2.积极受理和认真查处群众举报案件,不拖不推,查处举报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3.加强日常巡视监察,主动监察用人单位。各区、县全年检查用人单位数不得低于1
    2023-06-10
    335人看过
  • 对用人单位的影响——修订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劳动关系中的一些问题,增加很多以前没有的条文。现在企业认为合法的到2008年就违法了,比如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人单位把员工退回派遣单位后双方都可以不负责任,这些都不可能再继续了。有声音质疑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甚至提出这会降低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是用工成本应不应该加大?因为降低用工成本可以说是企业的一贯追求,但要有一个度、有一个底线。法律规定了一个界限,比如工作时间只能是八小时,如果在同等工资的基础上,让工人工作到九小时,这样用工成本就降低了,但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法律本身就是成本的界限。以前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现在需要,就是增加了劳动成本。但它在寻求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如果劳动关系不稳定会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可能企业的劳动成本是低廉的,但是对企业长期发展的影响和对社会总体的影响,成本是很高的。
    2023-03-04
    491人看过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以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告知劳动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也必须事先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民主程序建立规章制度,或者建立规章制度后未告知劳动者,那么这样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更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相关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
    2023-06-13
    445人看过
  • 新疆将启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用人单位注意了,4月30日前请务必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否则,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目前,自治区已经开始对2010年度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集中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工作。该项工作涉及的用人单位包括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集团)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各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中央驻疆单位、外省驻疆单位、地州市驻乌单位及新疆军区联勤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在自治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治区水利、水电、电力、交通系统(含公路、铁路、民航)各施工企业。审查、备案共包括11项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相关用人单位可先登
    2023-06-09
    170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为加强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企业劳动力科学化管理和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现对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人岗位规范的性质和作用工人岗位规范是企业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对上岗工人提出客观要求的综合规定。它是企业招录新工人和在职工人上岗的标准,是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尺度,也是组织生产和进行工资分配的依据。工人岗位规范是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于加强企业劳动科学管理,进行工人培训考核以及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二、工人岗位规范的内容工人岗位规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岗位名称、职责、生产技术规程和上岗标准四个部分。岗位职责是指劳动岗位的职能与上岗工人所担负的责任,一般应包括:岗位的职能范围与
    2023-06-09
    362人看过
  • 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单位(含铁路企业、铁道部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均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输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指一般临时工和其他从业人员),或整项任务发包的,暂由用人单位与劳动力输出单位订立劳务合同,劳动者与劳动力输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第三条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公、检、法人员除外),均应以书面形式与法人代表订立劳动合同。法人代表与主管部门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除《劳动法》规定条款外,用人单位可结合铁路实际,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四条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签订。用
    2023-06-08
    63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订立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023-06-13
    331人看过
  • 特殊劳动岗位实行特殊劳动制度
    很多企业在实践中遇到一些用工困惑,比如对一些报修人员的加班时间如何计算及司机的工作时间如何考核等,因为报修人员属于随时待命的工作岗位,没事时就休息,有事时就不论是周末或正常休息时间均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如果对这些特殊岗位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就会有很多问题,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计算就会让企业很头疼。其实对这些特殊工作岗位法律是有相适应的特殊工时制度予以规范的。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这一标准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1、特殊工时制度的定义(一)缩短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
    2023-06-05
    362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99-08-0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1995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无序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要把组织民工有序流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好。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按照《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尽快建立有关核发流动就业证和凭证管理、服务的各项配套制度,以保证管理和服务工作有章可循。配套制度应包括: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的指导性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认定办法及相应的分类管理办法;向外省输出农村劳动力的
    2023-06-10
    355人看过
  • 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各项要求,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的全面实施,推动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健康发展,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就落实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各地落实《通知》精神,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的工作部署情况和采取的具体措施;(二)劳动预备制培训开展情况,包括定点培训机构数量、培训形式、培训人员数量、培训资金筹措以及收费情况;(三)国家职业资格
    2023-06-10
    111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规章是用人单位为组织劳动过程、进行劳动管理,依法制定和实施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一般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或大部分劳动者。 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规... 更多>

    #劳动规章
    相关咨询
    • 劳动监察机XX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审查规章制度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2
      可以审查,对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纠正。
    • 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都违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只有合乎法律规定才是有效的,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以加重劳动者的义务,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内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在合法时才有效;否则,只要职工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应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
    • 用人单位制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14
      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
    • 用人单位能开除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13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实施内部管理而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的内部行为规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注意一点,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则不能以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开除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