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
2.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
第三人所为的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同时发生选择的效力,先后到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以后一意思表示到达时发生选择的效力;第三人所作的内容相异的两个意思表示,无论同时或先后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均不发生选择的效力。
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选择权人为选择的意思表示时,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选择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选择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对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对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同时征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意。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如果所选定的给付物,系以种类指示,其履行仍然要依种类之债的有关规定,仍需加以特定。选择的效力不仅向将来发生,并溯及于债的关系发生之时。即债权人有选择权的,如因债务人应负责之事由导致给付不能时,债权人仍有权选择已经不能的给付请求赔偿因给付不能而受到的损失;债务人有选择权时,如因债权人应负责的事由导致给付不能时,债务人仍有权选择已经不能的给付,从而免除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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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债和选择权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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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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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选择权的期限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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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由哪方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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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选择权有期限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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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般是由债务人行使的,债务人可以在多项标的中选择履行其中一项,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另外如果享有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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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如何理解选择权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25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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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选择之债和选择权选择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3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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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的债选择权的转移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0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因而选择权人并非必须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强制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但是,如果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会使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确定而无法履行,因此各国法律均规定选择权应于一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人不在规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归属于他方当事人。 选择权的行使未定有期限者,清偿期到来时,无选择权的当事人可定相当合理期限催促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选择权人届时仍未选择的,选择权归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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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是否就是选择标的广西在线咨询 2023-10-15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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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的方式有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30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