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间现场鉴定的程序
组织田间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在确定了鉴定组成人员后,-般需要指定本单位2名以上工作人员,协助鉴定组开展工作。主要工作包括通知申请人或者当事人鉴定活动的时间并要求其按时到场;要求申请人或者当事人提供与该批种子有关的品种说明书、种子标签等各种证据;准备鉴定工作需要的各种工具;维护鉴定现场的秩序,等等。审定公告和商品种子的说明书在田间现场鉴定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要尽量在鉴定工作开始前提供给专家组。
鉴定专家组的鉴定工作由组长负责。专家组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田间调查的取样方法、判定标准以及鉴定的具体内容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鉴定组成员分工。
田问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专家的分工进行。专家调查时,要保证对事物判断的独立性,不受干扰。田间取样要按照协商确定的方法进行,--般要随机取样,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要注意观察普遍现象,并注意对造成这种现象的过程进行了解,还要注意田间的特殊现象,比如,同一小麦品种在同--地点有的地块发生冻害,有的则没有发生,,调查清楚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对于发现问题的根本原因至关重要。做好田间调查和观察情况的记录,以便于汇总分析。
要注意考虑搜集更多的证据,为鉴定工作提供帮助。《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二条列举了应当考虑的情况: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这些信息应当在鉴定过程中尽可能的加以搜集,并与田间调查结果加以比较。但有时有些信息已经没朽或者失去意义,并不影响田间鉴定工作。
田间调查结束后,专家鉴定组对田间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分析原因。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度。在事实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撰写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的主要内容: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鉴定的目的、要求;有关的调查材料;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鉴定结论;鉴定组人员名单;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田间现场鉴定书要交负责组织现场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鉴定结果异议处理。田间鉴定申请人对现场鉴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以上程序重新组织专家鉴定。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出--次。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现场鉴定无效的判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鉴定结果无效的三种情况: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虛作假;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现场鉴定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
现场鉴定的终止。《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条规定了终止现场鉴定的情况:申请人不到场的;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
二、司法鉴定需要走那些程序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三、司法鉴定期限是多久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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