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办事程序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9:24:44 76 人看过

各参保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方便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特制定有关办事程序通知如下:

1、本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往外地

本地参保人员到外地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或本人携带其身份证、社保卡等资料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持此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市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按国家规定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和部分统筹基金。

2、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地

外地参保人员到本地就业的,需先在本地参保缴费,再持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市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予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2)男性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本地为该人员户籍所在地;3)男性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本地为该人员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4)男性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有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文件。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对方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的资金后,办结有关转接手续。对不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市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合肥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2010年03月25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5: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2024年常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移
    一、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0年1月1日以后跨地区流动就业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但在2010年1月1日以后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三、缴费年限缴费年限,除另有特
    2023-12-16
    69人看过
  • 关于做好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完善我市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内参保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距法定退休年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完善我市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内参保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且在我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能满5年以上的,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二、省内参保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一)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经县以上组织、人
    2023-06-09
    265人看过
  • 山西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下同)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条件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合并计算。二、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办法折算缴费年限。1992年至1997年期间,各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年限=当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额÷(对应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对应年度单位和个人合计缴
    2023-11-29
    166人看过
  • 关于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办发〔2010〕7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连续工龄审核办理程序,现就连续工龄审核工作中有关办理程序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凡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连续工龄审核的,应先行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再由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进行连续工龄审核。审核后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二、过去已进行连续工龄审核但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原审核的连续工龄应重新予以审核。对于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先行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再由本
    2023-06-10
    134人看过
  • (江苏)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办理。(二)我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参保的,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转移统筹基金和1998年1月1日前个人账
    2023-06-05
    431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苏劳社险管[2006]23号发布日期:2006-9-25执行日期:2006-9-25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省政府办公厅2005年12月5日下发了《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苏政办发[2005]122号,以下简称《转移办法》)。为切实贯彻《转移办法》,确保全省转移接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必要条件,是支持企业改革、促进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各地要充分认识省政府出台《转移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转移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转移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二、从2005年12月5日
    2023-06-07
    213人看过
  • 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控基金上缴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传发[1996]1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9号令)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调控,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全额转入积累基金,积累基金的80%暂存放在当地,20%上缴省集中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主要用于退休高峰或者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需要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认真做好上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1996年各市、县应上缴省集中管理的20%积累基金,暂按1995年省财政厅、劳动厅核定的各地上缴省级后备基金基数进行预结,年终按实结算。二、1995年底前部分市、县欠缴的省级后备基金,要按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苏政发[1992]11号)精神,尽快足额补缴。三、要切实加强积累基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需
    2023-06-09
    477人看过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需要什么手续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要什么手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涉及转入和转出。首先给大家说说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手续。办理关系转入人员携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或转入地所属企业建立的劳动合同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第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人员需到原来的参保地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接收函;然后再回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并携带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调档函、二代身份证以及转入地户口簿或与转入地所属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合同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
    2023-05-30
    439人看过
  • 关于对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通知
    哈社险字[1996]9号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司),开发区分局:根据《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调转时,结算转移养老保险金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职工指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公司制企业和外商投资、港、澳、台企业工作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企业职工在办理工作调转时,必须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算转移手续。二、企业职工在哈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企业调转,首先填写《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以下简称转移单),经转入、转出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携带《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到所在区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结算养老金缴纳额,经市社保机构复审盖章,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之转入调入单位。调出、调入单位于下月10日前将填报的《人员增减变动表》报市
    2023-04-25
    174人看过
  • 关于转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4〕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劳动保障局所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二月九日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根据《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被征地农民户口农转非时,年龄在男16至45周岁、女16至40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农转非手续办理之后60日内一次性整体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第二条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参保申请,并应明确放弃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三条被征地农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被征地农民提出的书面参
    2023-04-23
    93人看过
  • 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职工在全区范围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社保局,区社保局煤炭分局,自治区水利厅、农垦局统筹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目前,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区级统筹,全区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基金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为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能,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跨市、县(区)和行业统筹范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各地要严格执行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办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到转移信息真实完整。除个人账户基金不转移外,其它原有的转移资料(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号:宁社险经办4-2),作为转入地核对转移信息的依据)仍维持不变,同时,
    2023-06-07
    123人看过
  • 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一、范围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后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二、从我市转出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医疗保险IC卡,代办需携带两人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应先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我市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三、从外地转入我市1.在我市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
    2023-05-29
    112人看过
  • 济南城镇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依据
    城镇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依据:1、《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2、《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相关信息城镇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流程:1、到所在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并递交材料;2、经办机构审核;3、转入打印联系函;4、寄出联系函;5、转出打印凭证信息表;6、寄出凭证信息表;7、接收联系函凭证信息表;8、通知转移接续职工办结。:
    2023-05-10
    204人看过
  • 芜湖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镇职工人员
    1、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须持身份证原件和《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证明或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经申请人确认签字后,报市(县)经办机构审核。由市、县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申请人可在转移手续办结次月25日到各级经办机构查询结果,也可到转入地经办机构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2023-05-30
    31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能否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规定了2010年养老保险的转移问题。 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
    • 在广东省内各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23
      【法律意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
    •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与企业职工的转移关系是否相同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3
      到目前为止,社会保险关系中只有养老保险一个项目可以异地转移接续。具体政策如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 目前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吗,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0
      目前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具体政策如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
    • 参保人员在新一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如何办理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4
      你好~楼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