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虚假诉讼的影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20:52:18 414 人看过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条文: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本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维持了原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出诉讼请求参加诉讼。

笔者2010年曾代理一起涉外遗赠继承案件,三原告甲、乙、丙共同起诉丁称:2000年,美籍华人高某出资以甲名义购买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102室房屋,并经律师见证作了共有财产约定协议书。2002年7月,上述房屋由甲名下过户至高某名下。2003年6月,高某因病过世,房屋由被告丁管理。根据律师见证的共有财产约定协议,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上述房屋归三原告和被告所有,并依共有协议约定进行分割:甲40%,乙40%,丙20%,丁20%。被告丁同意三原告的诉请。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即高某在美国的儿子张某得知原被告的诉讼案件,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其作为死者高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要求驳回三原告的诉请,并判决由其继承该房屋。该案件先后经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法院对三原告与死者高某签订的《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判决:上述房屋按法定继承归死者的唯一继承人张某所有。

上述案件是第三人张某知道了三原告与被告丁某在进行针对其享有继承权的房屋进行确权诉讼的情况,申请加入诉讼,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是不知道诉讼的存在,尤其是当事人之间通过恶意串通、虚假自认等方式损害第三人权益,第三人更是无从知道,很难参加到诉讼之中。

在近年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制造债务、转移资金、多分财产等目的,在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案外人进行串通,偷偷地在其他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所有权确认、股权转让等纠纷诉讼,恶意串通的双方在法院开庭时直接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故意在不影响案件诉讼请求的非焦点问题上争执不下,由法院进行判决。从而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通过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形式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巨额债务,或者确认某项重大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他人且已经被执行完毕。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具有既判力,离婚案件的审理法官虽然有时明显可以看出是一方当事人制造案件进行恶意诉讼,但碍于没有法律依据,往往是遵照生效判决或民事调解书,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对于这种恶意诉讼,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到上海高院、浙江省高院等先后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立法层级的限制,效果并不理想。

2009年,我们曾在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代理一起离婚案件。在原告姜小、姐起诉离婚之后,男方李某采取各种办法一直拖延案件正常开庭审理,在经过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确定开庭之后,男方李某突然在开庭之前向法院提交了三份民事调解书,一份是男方的母亲起诉男方民间借贷210万元人民币,法院审理后出具调解书确认债务的成立并且男方自愿承担很高的利息;第二份调解书是男方在湖南的一个朋友朱某起诉男方李某民间借贷89万元人民币,同样法院经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愿意归还借款并承担高额利息;第三份调解书是男方的母亲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男方实际控制的公司起诉男方李某借贷纠纷高达人民币240万余元,法院同样是调解结案。姜小姐与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购买了多处房产,价值共计高达1000多万元,但是面对这三份调解书一共确认了夫妻共同债务高达近600万元的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严重缩水。姜小姐开始了艰难的维权之路,先后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作出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启动三份调解书的再审程序,但得到的均是否定的答复,姜小姐几欲陷入绝望的境地。本次修法,参考和借鉴国际立法经验,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重要制度,为姜小姐们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指出了一条光明大道。

根据新民诉法规定,离婚案件中由于一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串通恶意诉讼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作为受侵害方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什么叫“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指自己不知道也无从知道有恶意诉讼的发生,或者虽然知道但因地震等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如果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知道配偶一方与案外人串通进行诉讼,当时能够参加诉讼而不参加,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其将丧失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

2、需要有证据证明离婚案件中的配偶一方与案外人串通进行诉讼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自己的民事权益。

3、受到侵害的一方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期间是六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限是除斥期间,过期将会丧失这一权利,且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已经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立案审理后,认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改变或撤销原审的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书。认定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将驳回起诉。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新民诉法在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同时,还规定了对虚假诉讼侵权、恶意诉讼逃避义务等行为的司法处理、刑事处罚措施,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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