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致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损的危险,并且责任人对此危险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114条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认定本罪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的概念,即必须要求抛物或坠物的行为可能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不具有后果严重性或行为方式高度危险性的,则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本罪的成立不要求出现具体的伤亡后果,只要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产生前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即可。具体要考察抛物、坠物行为发生的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是否可能存在不特定多数的潜在受害人,更要注重考察抛物、坠物的性质是否足以造成危害多数人的威力,如果抛坠物还不足以产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危险,则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行为人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并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只是对特定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并且行为人对可能产生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态,则可依据行为人具体的主观故意内容并结合行为的致害程度,具体分析行为所符合的侵害人身、财产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产生,那么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仅具有使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并导致相应的结果,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特定明确的故意内容,而是一种概括的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抛物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若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同时存在多种危险结果,则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认识到抛物行为可能会砸到人或者车,并对此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最终只造成了车辆受损的结果。这种行为首先考虑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其次要看当时抛物的情形是否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如果楼下刚好经过一位行人,险些被砸到,只是因为运气最终只砸到了旁边的车,那么应当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此外,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行为往往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具有致命性以及行为人对此的主观认识。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抛出的物体足以导致他人的死亡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按照处罚较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罪定罪处罚。
3.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若行为人本应预见抛物、坠物可能会造成致人死伤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时,可以分别论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责任人是否具有过失的判断,应当结合行为人当时的主客观状况,即结合行为人的身心状况、生活经验和智力水平,从一般人的立场进行事后的判断。
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导致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并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则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成立同样要求行为达到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只是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心态,并且以出现特定的实害结果为前提;如果具体的抛物、坠物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由于相关责任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乱扔、乱放建筑材料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追究的相关责任人不仅包括违规生产、作业实施高空抛物坠物的直接责任人,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的人员。
如果高空坠物是由于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导致的,比如建设高层建筑没有设置防护网,并因此发生坠物导致重大伤亡后果,那么该施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就要承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果高空坠物是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的,比如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于质量不合格导致高层墙体脱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受损的严重后果,那么直接责任人就可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的行为,而且目前高空抛物的行为也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可能构成犯罪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包括拘役还有罚款等。
一、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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