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落实党的政策,进一步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我局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1986)10号《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对我市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即兰州市私有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包括一百平方米),私人出租的非住宅用房,原地主、富农、资本家出租的房屋不受改造起点限制,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国家经租)的房屋,根据中央一九六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发(66)507号文件第二项"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其产权一律从一九六六年十月一日起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房产。对强行夺占私改房屋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司法部门处理。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列为缓改的房屋,今后一律不再补改。
二、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一九五八年九月一日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凡是在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五年计算,由该房屋的经租部门予以补发或补足。
三、因私房改造时,按照当时的人口和实际情况,已留过自住房的不再补留;房主原住本市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有正式户口的人数和我市当时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如房主当时在外地未留自住房,且于一九六六年九月底以前返回本市的,应按上述原则补留自住房;一九六六年九月底以后返回本市的,不再补留自住房。私房改造时已明确属于房主的自住房,而以后又进行了二次改造的,应当予以纠正,退回原房。
四、私房改造时将房主改造起点以上的空闲房屋(大门道、屏风门、楼梯间、过道、过厅等应计入改造范围)或将空闲房屋和出租房屋合并计算面积后,达到改造起点而纳入改造的房屋,应将空闲房屋退还房主。属于这一类的退还房屋,必须要由房主所在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分别出具证明,并经房管部门核实之后方可认定。凡是房客向税务部门交纳过房产税或是替原房主出过维修费的都属出租房屋。空闲房屋退还后,剩余的出租房屋不够改造起点的,其出租房屋也应退还原房主。
五、凡是当时改造的由房主自营的、自住的铺面房屋,应予以退还。但私房改造时,将铺面房改造已作过兑留房屋处理的,再不做重新处理。
六、原系地主、富农、资本家成份的房产,在私房改造以前,经当地政府办理了纳税分户手续的,按本人成份对待,符合改造条件的,不予退还。不符合改造条件的,予以退还。无当地政府办理的纳税分户手续,不承认分户,改造了的房产,不予退还。地主、富农、资本家的子女在私改前自购自置的房产,并有合格的产权证件,按子女成份对待。改造了的房产,符合改造条件的,不予退还。不符合改造条件的,予以退还。
七、私有房屋产权证件注明房主一人姓名者,在私房改造以前,未经当地政府办理纳税分户手续的,房屋产权仍属该一人所有(在私改前自分的房产,分户手续无效)。改造了的房产,不予退还。
八、按照上述各项规定,需要退还的改造房产,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原属房主自住的房屋,一般应退回原房。按照"谁占用谁腾退"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住户所在单位负责腾退。现住户所有成员都无工作单位的,由房管部门设法解决。房主搬进腾退的自有房屋后,原住的公房必须收回。如住房确有困难,一时不能腾退的,应确定退还期限并先退还产权。
2.原属出租的房屋,只退产权,不退原房。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协助住户与房主建立新的租赁关系。房主收取租金额可由房主与住户协商议定,报市房产局批准后执行。超过现行规定房租的部分由住户所在单位补贴。租赁期限由住户与房主自行协商,协商后双方会同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共同签订。房主或住户如不服从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协调,致使租赁合约破裂,而且发生纠纷时,则提请司法部门仲裁。住户所在单位应优先解决这部分职工的住房。凡是解决了住房的,应主动给房主退出租赁的房屋。但住户在未解决住房前,房主不得强撵住户搬家。
3.对于错改需要退还房主的房屋,若房主已有自住房,而住户无法腾退,房管部门或住户的单位可与房主协商,以优惠价格将房子折价付款,再不退房。
4.原属出租或非出租的房屋,改造后被房管部门出售给现住户的,不退产权和原房,由房管部门按原房屋价值给予付款。
5.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房已被拆除的,应由拆除单位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当时的房屋价值,按城市建设私房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拆除单位已将补偿价款交给了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付给房主。
6.因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房屋倒毁的,不于补偿。但倒毁房屋木料被房管部门收回的,可由房管部门按照兰州市拆除私房旧木料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7.应退还的改造房产,在国家经租期间发生的经济收支,原则上互不结算。如属于翻建、改建房屋增值较大的,一般不发还产权,可按其翻建、改建前的原房价值作价收购,如房主坚持要求发还产权的,则需交纳翻建、改建的费用。
九、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所需的房源、资金,应本着"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解决。凡是有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房管部门和其它单位,今后从地方财力和单位自有资金中,每年应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建造落实私房政策住房以及用于补偿和补贴,积极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
十、对"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房产,应按照中办发(1980)75号和中办发(1986)6号文件精神办理。对"文革"期间作价收购的私人房产,可按兰政发(1984)57号文件精神办理。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好力量。我们意见在房管局设"落实房产政策办公室",人员在房管局系统抽调,统一开展私改房产、"文革"房产、代管房产及宗教房产的落实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房主房客所在单位和房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主、房客的思想工作,说服他们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
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一九八六年四月五日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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