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政(交通、管线)及建设项目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08:36:19 13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取得建设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4)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相关土地使用批准文件;5)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审定并与报送的材料一致;6)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且真实有效。

二、办理材料

通过窗口提交纸质原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并装订完整,提交与纸制图纸一致的AUTOCAD格式电子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帐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理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接到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业务科室在承诺时限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以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领取结果。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6、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不含察看现场、公示、专家评审及上报规划委员会时间)。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2号大隆大厦二期2-3楼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9(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一条?成本定额;主要工作及说明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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