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10:03:41 170 人看过

建筑法的基本内容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部分内容。

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如下: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与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共同构成国民经济的五大物质生产部门。建筑业通过自己的生产活动,即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造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体育场(馆)等各类建筑,为社会创造财富;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这里讲的“建筑市场”,是指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称业主(发包方)和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承包方)以及有关的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工作成果或者以工程监理的监理服务为市场交易客体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交易活动的统称。它既包括在一些地方已经建成的通常设有交易大厅和固定交易场位,专供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其中进行承发包交易活动的有形的市场,也包括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发包方和承包方主要通过广告、通讯、中介等方式进行承发包交易活动的无形市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最新《建筑法》全文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定。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关于建筑物的施工质量、具体收费等都有详尽的规定。我们知道具体施工的时候总有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意外情况,在施工单位着手处理这些情况的时候也需要著有有些情况是需要给国家打审批通过之后才能做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7日 18: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筑工程安全相关文章
  • 租赁所包括的基本内容有什么
    1、租赁当事人。2、租赁标的。3、租赁期限。4、租赁费用。一、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哪些《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6、租赁期限;7、房屋维修责任;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10、其他约定。二、房屋租凭合同包括内容有哪些房屋租凭合同包括内容有: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家电等室内设施;3、租金和押金金额,支付方式;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5、房屋及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6、租赁期限;7、房屋维修责任;8、支付物业服务、水、电、气等相关费用;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2023-03-05
    232人看过
  • 适用建筑法的活动,建筑活动应当确保的最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适用建筑法的活动适用建筑法的活动:1.房屋建筑业;2.土木工程建筑业(包括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海洋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以及其他土木工程建筑);3.建筑安装业(包括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其他建筑安装业);4.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包括建筑装饰业、工程准备活动、提供施工设备服务以及其他未列明建筑业。二、建筑活动应当确保的最基本内容有哪些建筑活动应当确保的基本内容有:1.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2.从事建筑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三、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四点条件:1.有符
    2022-07-09
    197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房屋承租人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吗?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含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
    2023-07-28
    345人看过
  • 招标文件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一、招标文件包括哪些基本内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二、招标文件的组成要素有哪些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
    2023-04-16
    419人看过
  • 审计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一、审计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哪些审计报告的要素:1、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审计意见;(4)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5)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6)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8)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9)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10)报告日期。2、适用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关键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报告。二、审计报告的特征和要求是怎样的1、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终产品;2、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履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责任;3、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审计报告;4、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已审计的财务报表附于审计报告之后,以便于财务报表
    2023-06-15
    278人看过
  • 送达回证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用以证明完成了送达行为的格式化的诉讼文书。其基本内容包括:送达法院的名称,受送达人,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名称,送达的处所和时间,送达的基本情况,受送达人或有关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已经送达法律文书的书面凭证。它既是送达行为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是人民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证。送达回证的填写方式“案由”一栏填写具体案件的案由,“案号”一栏填写具体案件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一栏填写送达文书名称和份数,“受送达人”一栏写明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全称,“送达地址”一栏准确地填写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一栏,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代收人代收诉讼文书的,代收人签字,并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最后需要填发人、送达人签字。送达回证的重要性送达,是一切诉讼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贯穿于每一个案
    2023-04-21
    257人看过
  • 构建量刑建议的基本内容
    在刑事诉讼法中找不到“量刑建议”这一权利,但是它是公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刑事罪行提起公诉的前提,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诉人有义务将审查起诉阶段认定的事实、证据及依据法律推定的刑事责任也就是所谓的量刑意见向法院陈述。法院审理的对象,绝不应限于事实之辩、证据之争,刑事责任同样需要控辩双方的论辩,方能最大限度地接近正义。因此法官不应该盲目的排斥另行简易制度。要充分利用该制度来推进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开展,从整个诉讼过程而不仅仅是通过庭审来保障实体和程序的争议。借人民法院大力开展规范化量刑之契机,构建更加合理的量刑建议制度符合司法实践发展之需。(一)规范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量刑建议宜采用书面形式的《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权权作为公诉权的组成部分,与起诉书对案件定性一样,对案件的适用刑罚的建议同样属于实体问题,宜采用书面形式的《量刑建议书》
    2023-06-12
    482人看过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1.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2.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3.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
    2023-04-30
    477人看过
  • 社会保险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社会保险就是俗称的五险。“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024-05-17
    349人看过
  • 起诉状应包括什么基本内容
    起诉状应包括如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如果是单位的话应当包括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2、诉讼请求。3、事实和理由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024-04-19
    139人看过
  • 基本农田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一、基本农田保护包括哪些内容?(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陶瓷标志牌_陶瓷标识牌_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_艺品苑陶瓷”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二、基本农田征收有哪些补偿标准?基本农田
    2024-01-19
    243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理论所诠释的含义在于,它明确了广大业主要在房屋内的住宅区域及商业运营场所等专属区域内享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同时,对于此类专属区域之外的公共部位,他们则共同享有使用权并承担必要的管理责任。一、关于专属区域内的所有权。具体而言,每位业主都有权对其个人所有的住房或商业运营场所等专属部分直接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实现居住或者商业运营的基本需求;此外,针对该类专属部分,业主们还可以依法灵活地选择租赁或者出借的方式来获得租金收入;甚至在确实需要时,他们也能够通过抵押贷款的形式取得资金支持,或者将房产出售给他人以满足不同的需求。二、关于公共区域的共有权。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每名业主均对建筑区间内的公共走廊、楼梯、通道、电梯、外部墙体、水泵、水电燃气管道等共有部分拥有使用权,并且还能对小区内部的道路、绿化带、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的公共活动空间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2024-07-30
    145人看过
  • 代位权的行使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代位权的成立与行使包括的内容: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二、代位追偿权有哪些成立条件代位追偿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
    2023-06-28
    440人看过
  • 婚姻自主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一)结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权利。从主体上讲,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离婚或丧偶的男女均享有结婚自主权,复婚与再婚自由是结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结婚自主权不包括重婚自主权。从内容上讲,结婚自主权的主要含义是指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一方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另一方面,结婚应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其他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子女、组织都不得干涉和代为决定。因为,结婚是男女两性以爱情为基础的、以建立家庭和互为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而作为婚姻基础的爱情,只能产生于男女双方之间,只能是妇男女双方的事,任何第三人也都无法包办代替。结婚自主权对公民结婚自由的保障,实际上保障了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精神利益,保障了公民对爱情这一人类重要情感的需要,从而维护了公民的人格独立与自由。因此,婚姻
    2023-03-27
    284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筑工程安全是指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具体而言,建筑工程安全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配置、安全检查和整改等方面。... 更多>

    #建筑工程安全
    相关咨询
    • 包工建筑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包工建筑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7
      包工建筑合同范本:(承包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就甲方的水电工程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承包方式:a承包人包工包料;b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c承包人包清工。 3、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预算造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若要变更施工内
    • 基建费包括什么内容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24
      基建费又叫基建投资费用,是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部分,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的投资,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生产相关的项目(如原材料、燃料、动力、水源、交通运输、和备品、备件生产等)的投资,主要被用于购置设备、仪器、建造厂房、构筑物、管道等建设投资,一般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可采用编制概算的方法或模拟类似工程的方法进行建设投资的估算或采用编制预算的方法进行详细计算。它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一项重大的决策
    • 工程建筑项目的报建内容包括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5
      建筑,项目,工程,敷设,投资,通称工程建筑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筑项目,通称为工程建筑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筑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 建筑行政处罚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10
      1、处罚有警告,教育,罚款吊销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1-2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委托方和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建设单位称为委托方,勘察设计单位称为承包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是什么?具体来说,有以下原则:一是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二是要满足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的要求;三是要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四,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符合美观、实用、协调的基本要求;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