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外资并购将取代外商直接投资兴办企业,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在外资并购实践不规范、外资并购立法严重滞后的现状下,如何解决上市公司外资并购中存在的问题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关键词:外资并购、国民待遇、反垄断,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世界第五次并购浪潮延续至今。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一直深受这股浪潮的影响。外资直接或间接进入上市公司甚至控股上市公司,已成为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上市公司的新趋势。1999年,跨国并购金额占全球投资的60%以上。另一方面,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方式仍然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到目前为止,我国企业并购吸引外资的比例仅占外商投资总额的6%左右,存在较大差距。在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搞活国有企业、完善企业管理机制、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作为一种吸引外资的形式,由于我国相应的基本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协调甚至矛盾,以及外资并购的无力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推广。1、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目标。目前我国的并购主要有三种类型:(1)协议认购国有股和法人股的直接控股模式,如著名的“北电事件”(2)协议认购上市公司拟发行的B股模式,如“赣江岭事件”(3)收购境内上市公司原外资股东权益的间接收购方式,如“福耀事件”(4)上市公司收购境外上市H股,应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由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进行规制。前三类并购事件大多是在我国法律法规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出现的。外资并购的立法远远滞后于我国的实际发展,对我国的影响很大。为了保证外资并购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外资并购的负面作用,迫切需要立法对外资并购进行规范。目前,我国关于外资并购行为的法律主要散见于《外商投资法》、《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并购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庞大,但专门规定却很少。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决定》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最新《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向境外投资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客观上填补了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空白,初步改变了以往不可依赖的局面。特别是最新一期《关于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上市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仅为境外投资者进入境内证券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适应全球并购浪潮所做的努力。然而,我们必须正视外资并购实践中立法上存在的巨大差距。2、作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新形势,我国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的问题引发了诸多并购问题?国有股、法人股转让不规范,违规行为时有发生。2?股权转让和收购属于“黑箱操作”,违反了信息披露原则。三?并购往往伴随着关联交易,损害了被并购方、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4?对于恶意收购,目标方往往束手无策,缺乏合法的反收购手段。5?以间接取得规避我国法律。6?外资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低成本并购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7?外国投资者从事投机性并购。8?外资并购呈现出碎片化、产业化、集团化的趋势,在一些行业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是一把双刃剑,对我国经济发展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基于有效竞争和其他善意的外资并购是否有利于一国的经济发展?然而,基于垄断市场或投资的外资并购会对一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途径是制定合理、科学的外资并购政策法规,充分发挥政策法规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调节作用。我认为造成这么多问题的原因至少应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外商投资的“超国民待遇”;②现行立法内容不完善,存在法律漏洞,不仅造成许多行为得不到有效规范,而且造成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足;③我国一些相关法律制度没有及时出台,导致法律规范不协调,存在法律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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