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层链接是否构成侵权——“金融城”不正当竞争案评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21:57:14 105 人看过

原告**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公司)于2000年2月开办了“295”网站,其网址为www.295.net.cn。被告**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此前开设了财智网,其网址为www.imoney.com.cn。两个公司所开设的网站中均有关于金融信息服务的内容。原告**城公司通过专门组织人员进行软件开发,对**北京分行所提供的外汇交易牌价即时行情进行处理,并以曲线图的形式在其网站中的外汇频道中发布。该图在“295”网站上的页面显示状态是一幅独立于页面背景内容的图形,标题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图页本身没有制作者的标志和署名。

2000年6月被告**公司在其所开设的财智网上,未经原告**城公司的许可而越过金融城“295”网站主页直接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外汇币种走势图”(以下简称外汇币种走势图)完整地链接到财智网的外汇中心栏目下。

原告**城公司主张对该外汇币种走势图享有著作权,并且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足以使访问者误以为财智网是外汇币种走势图的制作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二、分析

本案中涉及以下法律问题,即外汇币种走势图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何认定被告的链接行为?如果不能依据著作权法保护原告的权益,怎样处理此案?

判断本案涉及的外汇币种走势图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应该确定它是否属于法定的作品。由原告**城公司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该外汇币种走势图是由原告付出了一定的智力投入而设计出的有独创性的作品,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外汇币种走势图不属于法定的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不能援引著作权法加以保护。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首先对该外汇币种走势图的制作事实进行了调查。经查,本案原告**城公司根据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提供的有关外汇信息,组织专门人力、财力设计相关的软件,对该信息进行了一系列的编排、整理工作,并以曲线图的形式表现外汇交易的时时变化。交易者可以通过曲线图对外汇币种走势作出更为形象、直观的判断。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别于通常以表格形式表现外汇牌价的方式,具备一定的独特之处。据此可以初步认定原告对该外汇币种走势图的形成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创造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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