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根据卖方违约的三种情况进行分析:一是出卖人直接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法律规定,原买受人有权优先过户,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并已交付,或者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出售给第三人并已办理过户,出卖人已构成恶意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根据违约责任或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第二种: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封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第三种:卖方后悔卖房,要求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受人在买房时已经知道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未经共有人同意购买房屋,可以在共有人要求判断合同无效时获得支持。但如果是夫妻共有房屋,一般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经夫妻同意。买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70/90政策”和“三旧改造政策”短期无助抑制房价上涨
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严控大套型住房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文件出台,意味着2006年出台的“70/90政策”将延续。
近年来,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70/90政策”在很多城市已经名存实亡。这次国土资源部重申这一政策,将带来不小的冲击和影响。
有专业人士认为,上述“供地计划”倘得以严格实施,普通住宅(90平方米以下户型)将大增,有助于平抑房价。
在广州,“三旧改造”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中,计划改造的138条城中村,已经有林和、黄埔、猎-德、冼村、同和等几条“大村”开始了拆迁改造。涉及54平方公里,牵涉200万以上的“旧城改造”,也拉开了序幕。旧厂房的改造,为城市中心区住宅的供应提供了潜力。
不少人憧憬着“三旧改造”将带来广州中心区房价的下跌。
然而,客观的事实却是:无论是“70/90政策”还是“三旧改造”,均无法向市场提供更多的廉价普通商品房,短期无助抑制房价上涨。
2010年的广州楼市,仍然是“豪宅”、“伪豪宅”(贵价楼)的天下。
过去十年,广州楼市实现了一次“重要的”风格转换。即由“低地价、低楼价、低入市门槛”的“三低模式”,向“高地价、高楼价、高入市门槛”的“三高模式”转变。
从2003年到2010年,广州一手房均价平均上涨近3倍,同期地价水平上涨4-5倍。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达到1.5万亿,2009年广州地价收入489亿元。而2008年仅为122亿元,2007年仅为323亿元。
政府—发展商—投资炒楼者—被拆迁户”,已经成为一条紧密的利益链条。
目前广州的“三旧改造”,注定了是属于“高成本”的拆迁改造。在楼价突破万元/平方米的“高涨时代”,高昂的拆迁成本不可避免。最新公布的《拆迁条例》,让被拆迁户找到了“不低于”市场价的补偿依据。
政府要收取地价和税收,被拆迁户要博弈最大的补偿利益,发展商要赚取高回报。广州房价将长期走“高成本路线”。“三旧改造”无助于成本的降低,也无助于廉价普通商品房的供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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