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9 17:45:03 158 人看过

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的评估行为,加强对估价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及《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5日

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行为,加强对估价机构的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及《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调查、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本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负责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调查、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技术力量、评估经验、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机构备案名录”。对估价机构采用备案管理,每半年公布一次备案结果。

进入备案名录的估价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接受实施单位的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评估。

第五条?估价机构应该按照《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评估技术导则(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估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调查、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调查成果、评估报告、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调查、评估、鉴定活动。

第六条?申请加入备案名录的估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地产估价资质条件,且具备测绘资质(含房产测绘);

(二)近三年未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信用不良记录;

(三)在本市有满足评估业务需要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

(四)在本市在职征收评估人员须至少8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征收评估人员必须与所属的估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在本市本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

第七条?加入备案名录的估价机构分为甲乙两个等级,进入甲级备案名录的估价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一级房地产评估资质条件或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过(含)15人;

(二)在本市设置有限责任公司或在本市设置的分支机构在本市从业满3年;

(三)在本市参加过2个或以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

其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机构,进入乙级备案名录。

第八条?甲级备案名录内的机构可以承接所有规模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乙级备案名录内的机构可承接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

备案名录内的估价机构可同时承接两个征收项目,承接的项目签约期结束后,方可参加新征收项目的机构选定。

第九条?估价机构申请加入备案名录的,应当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并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信: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

(三)估价、测绘(含房产测绘)资质证书或备案情况;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主要指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等;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正规劳动合同及估价师自注册或转入注册以来在本市连续缴纳保险的证明;

(六)估价机构相关业绩证明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资料;

(三)形成意见;

(四)公布备案结果。

第十一条?拟征收项目范围确定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通知备案名录内的估价机构进行报名,审核确认后将估价机构名单告知区征收实施单位,由区征收实施单位在该项目现场进行公示,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十二条?估价机构名单公示之日起5日内,实施单位应当书面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超过50%被征收人选择同一估价机构的,则选定该项目的估价机构;未超过50%(含)的,由实施单位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采取摇号方式产生。

估价机构应当与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涉及公证机构公证摇号的,公证费用由实施单位列入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成本中。

第十四条?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与实施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向实施单位提交被征收人初步评估结果。实施单位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估价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解释。存在错误的,估价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五条?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实施单位提交评估报告。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由估价机构两名以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签字,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

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等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

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维持原评估结果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七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建立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备案名录中的估价机构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从业活动中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估价机构出现以下失信行为的,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将进行信息记录:

(一)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因估价机构管理不善等原因,其估价师在房屋征收补偿方面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和报告的;

(四)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的;

(五)未按行业规范出具结论或报告的;

(六)不配合评估鉴定专家组进行评估结果鉴定的;

(七)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估价机构出现失信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将进行警示约谈并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按照《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失信严重程度,将失信信息报送至市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在记录失信行为时,应当加强核实,确认无误后告知所涉机构。所涉机构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应当进一步核查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估价机构的失信信息登记期限和信用修复参照《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的评估管理工作,由各区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5日起实施,《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宁集拆字〔2018〕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报批或已取得征地批文而开展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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