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南京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有争议怎么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8 15:12:35 133 人看过

一、对南京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有争议怎么处理?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南京城市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3、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南京城市拆迁补偿流程有哪些?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南京城市拆迁补偿纠纷可委托哪些人起诉?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五、南京城市拆迁补偿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一)原告和拆迁补偿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南京城市拆迁补偿纠纷的诉讼费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n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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