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违规出借资金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十月八日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妥善安置市属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确保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13号的有关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以下简称破产周转资金),并制定本办法。一、破产周转资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垫支市属国有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前发生的分流安置职工等所需费用的资金。二、破产周转资金规模为8000万元,由市财政筹集。三、破产周转资金使用范围为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向社会公告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四、破产周转资金用于企业宣告破产后,在破产清算期内,土地资产及其他资产(不执行优化资本结构政策企业为土地资产)变现前发生的分流安置职工等费用的垫支。五、破产周转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初审上报的企业破产方案中分流安置职工等费用的预算进行审核确认。
2、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依据市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的分流安置职工费用预算,及时做好所需资金的筹措与拨付工作;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筹资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劳动保障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确认后,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拨付资金。六、破产周转资金回收与管理:1、市政府收回的破产企业原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及时将土地出让金中的土地开发费净额归还垫付的破产周转资金。2、土地开发费净额不足以归还垫付的破产周转资金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用土地出让金中除土地开发费以外的剩余收益予以归还。七、破产周转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r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第八条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
国有企业违规出借资金违反什么
238人看过
-
企业拆借资金注意问题
499人看过
-
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的规定是什么
319人看过
-
企业资金拆借应注意的问题
112人看过
-
企业资金拆借应注意的问题
136人看过
-
我国高科技企业融资问题有什么?
62人看过
-
如何处理企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问题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9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表现为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和未适当出资(即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三种形式。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可采取以下救济方式:1、减少资本,取消股权。从公司资本中减去股东未出资的部分,使公司资本与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一致,取消股东的股权和身份。这种救济方式的采用将直接缩小公司的财产规模和范围,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在清偿现有债务或提供有效
-
什么是企业融资国有企业融资问题有哪些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29当前,国有企业融资问题具体体现在: 1.融资中的政府干预 国有企业融资制度由财政主导型演化为混合型,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但政府干预或者导向的力量一直存在国有企业和银行之间处于一种内源融资的方式,国有企业遇到问题时,国家会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他们之间难以形成真正的融资行为而企业的信誉也并不能完全决定能否贷款,所以当企业遇到困难时,较少考虑融资的质量及效果,且不考虑企业发展大局,而是直接想
-
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20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出借: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
-
-
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的规定是什么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12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出借: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