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因此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在法定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后者则导致执行程序最终结束。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的情形有一下几种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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