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捐赠全额扣除项目有三种情况,分别是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捐赠金额全额扣除。
以下是对个人捐赠全额扣除项目的改写:
1.个人向红十字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将捐赠金额全额扣除。
2.个人向农村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将捐赠金额全额扣除。
3.个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个 人 所 得 税 捐 赠 扣 除 范 围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所得的一种税收制度。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个人所得税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扣除比例。其中,综合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为20%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在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方面,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以及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按次征收的)或当年(按年征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然而,在个人所得税的公益性捐赠方面,必须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认证,并且满足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是应纳税所额的30%,超过部分不能扣除。对于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以及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以及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捐赠,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而对于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按次征收的)或当年(按年征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公益性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认证,并且满足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是应纳税所额的30%,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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