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工资与应发工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11:43:07 412 人看过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工资支付证明书和记录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如果公司代理工资有支付证明书,可以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规定,使用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证明书(1)工资支付证明书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名单),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使用者向劳动者发行的工作证明书、服务证明书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书(3)劳动者填写的使用者招聘登记表、申请表等招聘记录(4)工作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明书等。其中,(1)、(3)、(4)项的相关证明书由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

李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1、李某入职时,是A公司录用的,工作证、通讯录、工作单均是A公司的,工作地点挂的也是A公司名称的牌子,李某也一直认为自己是为A公司工作,是A公司的员工;2、虽然李某最初告A公司时,A公司否认李某是其员工,但当李某与A公司、B公司三方在一起调解时,B公司称李某是A公司员工,A公司也认可;3、工资关系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而李某的工资又是A公司发放;4、虽然最后B公司自认李某是其员工,并且社保也是B公司缴纳,但自认和社保关系都不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实际中,有可能A、B两个公司串通,由没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最终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李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李某和A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某入职时,是A公司录用的,工作证、通讯录、工作单均是A公司的,工作地点挂的是A公司名称的牌子,工资也是A公司支付,即李某工作中遵守的是A公司的规章制度,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A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可知,李某应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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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8日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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