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逾期办证纠纷中,首先应明确开发商的办证义务是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主合同义务,并非附随义务。其次,从房管部门登记办证的流程看,转移房屋所有权需要买卖双方相互协助和配合,其中开发商所负有的是协助办证或协助办理登记义务,具体包括:办备测绘、权属登记等必要法律文件;披露上述信息及应要求提供上述文件;依约定协助购房人递交办证资料、代缴费用等。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办证迟延,即属于《若干解释》第18条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的逾期办证,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证纠纷怎么处理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番禺某某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番禺某某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房产公司)是具有合法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预售广州某某花园房地产资格的企业法人。2001年10月8日,黄某与奥园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黄某购买奥园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番禺区大石镇某某花园洛杉矶奥运村2区19座(B型)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83.463平方米,总楼款289199元;奥园房产公司须于2002年3月28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上述房屋交付给黄某使用,并约定了黄某的付款方式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关于产权登记,双方约定奥园房产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奥园房产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奥园房产公司的责任,黄某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黄某不退房,自逾期日起奥园房产公司以已付房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给黄某;双方在补充协议中亦再次重申该房实际交付使用后180天内,奥园房产公司应协同黄某办理该房的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黄某依约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并在合同期限内付清了上述全部购房款给奥园房产公司,奥园房产公司于2002年4月6日将房屋交付黄某使用。
2003年4月16日,奥园房产公司取得讼争房屋所在楼宇的商品房地产权证明书。
奥园房产公司出具时间为2003年11月15日的封发邮件清单,其中编号为0985的挂号信收件人为黄某,证明其向黄某发出了办证通知书。2004年11月15日,奥园房产公司向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上述房屋按揭办证转抵押。黄某认为奥园房产公司没有按期为其办证已构成违约,遂于2004年11月24日提起本案诉讼。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4年12月20日填发了黄某为权属人的上述纠纷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一审庭审中,黄某与奥园房产公司双方确认黄某于2004年11月15日向奥园房产公司提出办证申请。
二审期间,黄某提供:1、收件回执一份。该收件回执落款为广州番禺某某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加盖广东奥园置业有限公司销售部印章,用以证明黄某已于2003年11月29日向奥园房产公司提交商品房按揭办证转抵押登记申请书一份及身份证副本三份。2、发票联一份,用以证明黄某已于2001年8月24日向房管部门交付代收契税、土地登记费、房产证印花税、所有权转移登记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共4725元。奥园房产公司认为该两份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黄某在二审期间才提交,已超过举证期限,不同意质证;另认为广东奥园置业有限公司销售部与奥园房产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不确认黄某在2003年11月29日向奥园房产公司提交过办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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