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三十四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51:17 278 人看过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规定。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最根本的目的是使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履行信托文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这样的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应承担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这也正是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方式不同的地方,也是信托的本质所在。所谓信托利益,就是指由信托财产本身及其收益所产生的利益,包括本金及其孳息,如金钱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果树及其所结的果实,母畜及所产的奶产品及所产的仔畜,房屋及其出租的租金等。受托人的职责就是管理和运用这些财产,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本条规定,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包括本金及其孳息,也就是说,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完本金及其孳息,也就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必牵连自己的固有财产,也不必用其他财产包括委托人的其他财产来支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至于受托人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中所造成的交易中的损失,只要受托人严格依照信托法和信托文件规定办理,没有过错,也是只能在信托利益中相应减除,而无须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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