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调整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07 18:51:52 438 人看过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遂宁等待遇。

2010年12月31日前死亡人员不在调整之列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保险期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不增加工伤待遇。

伤残津贴

按照相关规定,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50元的,增加到1050元。

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四川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6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也参照此标准执行。

生活护理费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待各地2010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伤保险条例的50%、40%、30%。2010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未颁布之前,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

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抚恤金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5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540元的,增加到54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520元的,增加到520元。

临时工待遇

按照四川省《临时工银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起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950元。

1—6级工伤人员待遇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

根据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待遇(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的1—6级工伤人员,将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机构正抓紧时间进行金额核算,以确保尽快把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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