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用一部分股权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是属于公司分立不
所谓的分立方式主要包含两种形式,即存续分立以及新设分立。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前者——存续分立。
这种分立方式要求分立之后,被分立的企业仍然存活下去,且无需更改企业的名称及法人身份,仅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存在。
此种情况下,分立后的企业所拥有的股份理应由原来被分立出的企业的所有股东共同持有,而非某位特定的股东。
存续分立通常涉及到两种基本的技术处理手段,即让产分股式和让产赎股式。
1.在第一种解决方案中,我们称之为“让产分股式”分立。
简而言之就是将企业中的某些资产进行分离处理并转让出去以此来创立一家全新的公司或者转移给现有的公司,同时受让这些资产的子公司需按照约定的股权比例将其股权分发给被分立出去的企业的所有股东。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股东在原来所在的被分立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本必须按照固定的比例降低,有时候也可以选择维持原有水平。
2.第二种情况则是我们称之为“让产赎股式”分立的模式。
这种方法是先将被分立企业中的部分资产进行分离处理,通过创建一家新的子公司或者将其转让给现有的公司行为,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出去的企业的部分股东,作为交换,他们需要将自己在被分立企业中所持有的股份退回来,这样一来,他们在被分立企业便不能再保留相应的股份了。
相比之下,新设分立则更加彻底一些。
它要求将原本的被分立企业分割成至少两家甚至更多的企业,而原有企业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注销。
在第一种情形下,更为简单明了。
企业被分家,但股东却不会因此而发生变化。
所有股东都按照先前持有的股份比例公平公正地获取到全部被分立出来的企业的股权份额,而原先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将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注销,原有的被分立企业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被解散。
然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企业虽然依旧进行了分家,但是股东群体也不得不随之分裂起来。
被分立出去的企业中的各部分股东,按照各自原始持股比例,分别获得了不同的分立企业股票份额。
同理,经由这几种方式被拆分为几个新企业的被分立企业,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应当依法进行注销处理,而被分立的企业也就此步入了解散阶段。
二、公司用一部分股权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是属于公司分立吗
公司分立的定义是指,个体公司通过依法签署相关协议,而非采用通常的清算程序来实行公司的法律分割,从而使公司转变为两个或多个独立存在的实体。
这一过程中,又可细分为派生分立与新设分立两大类型。
属于派生分立性质的,也被称为存续分立,具体表现为,原来的单个公司分裂成为两个或更多的公司,但其作为法律主体的原则仍然保持不受影响,只不过需要将部分所属业务分离出来,另行组建一家甚至多家新公司的情况。
在这个过程当中,原有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得到实质性的保留,然而注册资金却会相应地有所削减。
至于原始股东所持有的公司以及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在这个阶段可以保持相对稳定,不会发生过大变动。
实践中,为了达成资产拓展的目标,同时降低投资风险,许多大型公司经常倾向于将自己旗下的分支机构进行改制,转变为具有法人身份的全资子公司。
在这样的情况下,原母公司将会基本转换为母公司的角色,母公司仅需按照其先前的投资额度,对新成立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
再者就是新设分立,这种分立形式与前述的派生分立相比,核心区别在于,原有公司将进入全面解散的阶段,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两个或更多新的公司。
合并分立也是一种相对较为复杂的分立形式,其核心原则是一个公司将自身的一部分资产或整个公司资产平均分配切割成多份,然后根据这些份额与其他公司的部分资产联合起来,共同组建一家或者多家新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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