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去年底,长三角四省市保险公估机构发展到了34家,全国更是达到了一百多家,外资公估机构也开始进入中国市场抢食,监管部门的推动和扶持也在不断加强,但保险公估业还未走出发展的困境。
保险公估业存在发展瓶颈
我国保险公估的历史较长,2001年,保险公估行业管理规定出台后,保险公估业走上了规范发展之路,但发展的瓶颈并未因此消除。
首先,由于保险发展的历史原因和保险公司现有的运作模式的缘故,很多保险公司大而全,除了有一支有力的展业队伍外,经过多年积累储备了大量专业人才之后,更有一支庞大的理赔力量,因此他们更愿意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不是请公估人来开展理赔工作。其次,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习惯于自己处理核保理赔,因此流向公估市场的案件数量极为有限,只有一些牵涉范围广、技术难度大的一些大案,保险公司才会考虑公估人的介入。而这些案子不仅数量有限,而且周期也很长,牵制了公估公司的发展。尽管一些新保险公司经营观念和机制比较新,将大部分理赔案件都委托公估,但相对于市场上众多的公估公司,却只是杯水车薪。
再次,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公估的认知度低。尽管被保险人也可以委托公估人,但实践中很少发生。不但因为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认知度偏低,不懂得通过委托保险公估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更由于一些被保险人尽管知道公估人的地位和作用,但却因对保险人在理赔上有企盼照顾和不敢得罪的心理,因而放弃了委托权。最后,保险公估业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保险公估机构在业务开展中就经常受到各方当事人的漠视。这一点即使在《保险法》修订后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虽然在确立保险公估人合法地位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影响范围和程度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需要。
市场需要公估
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自身承担的任务主要在新品开发、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而承保和理赔公估业务,多数由保险公估人经营。而我国专业公估机构和专业人才滞后于市场的要求:无论是机构数量、专业人员的数量和技术水平以及公估机构的管理水平等都还跟不上市场的需要。对于有需要的保险公司来说,无法形成竞争机制,缺少选择和比较。
保险公估业的准入门槛较低,由此造成保险公估公司良莠不齐。我国已实行了保险公估师考试制度,但这一考试属于资格认证,整体上,保险公估业缺乏专业人才。专业缺陷同样限制了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专业体现价值
“公估行业应当在市场中体现出真正的价值,可以加强客户的风险控制意识,在防灾减灾中起到一个很好的指导作用”,上海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总经理张露堂认为,保险公估公司的核心价值不只体现在估损上,而是防灾减灾上。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方向就是做防灾减灾的专家,帮助保险公司控制风险。只要让保险公司体会到付出极少的公估费就能大大降低风险,减少赔付,公估公司不会没有市场。
张露堂希望业内能有批表现出色的公司,只有这样,公估市场才能做大,他现在的困惑是,保险公估市场也有“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实际上,监管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上海保监局正在酝酿评级等制度,通过对保险公估公司的评级和分类监管,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规范经营的公估公司来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国外保险公估业已是保险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相信中国保险公估业走出困境为时不远。
保险公估人的作用
(一)、保险公估人解决了保险人难以解决的技术性、专业性问题。保险公司对于一般的保险承保或保险理赔可自行处理、但对一些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的保险标的的处理则较为困难。而由各行业的专家组成的保险公估人则能很好地协助保险公司解决在承保和理赔领域中的一些专业强、技术含量高的问题,促进了保险业务的良好运作。
(二)、保险公估人促进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保险业是以商业化方式进行运营,一方面,现代保险业发展要求保险人的承保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决定了保险人不可能完全依*自己力量解决所有承保及理赔中的问题。国际上已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把保险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去完成,从而可以更好地致力于市场开拓及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由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工作,实现了保险理赔的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不断升级,并使得保险公估人员及保险机构之间的技术经验得以交流,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保险公估人能够缓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可以说是矛盾的,特别是在理赔时显得更为突出。保险公估人以中立的身份帮助双方处理有关事务,尽最大可能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以使合同双方权利公平地得以实现,从而减少了保险理赔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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