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哪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责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责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须满足什么条件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n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n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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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6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样,只能产生于双务合同,当事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