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三)征地补偿区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
(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征用土地
(五)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汉寿县国地税深度融合办税指南
为推动全县税务系统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构建科学、稳定、务实、长效的国地税合作工作机制,汉寿国地税进行了深度融合,纳税人在一个窗口办结两家涉税事宜,真正实现了“进一个窗、办两家事”。
税务登记办税指南
(一)“一照一码”信息采集
【事项描述】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的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业务时,应进行补充信息采集,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a、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信息采集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2、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3、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发票办理事项依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等服务事项。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申请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事项。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二)单位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
【事项描述】
未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单位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办理本事项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3、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4、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5、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如果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在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他单位解除非正常户以后,才能由临时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报转办税务登记。
6、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发票办理事项依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等服务事项。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事项。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三)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事项描述】
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3、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4、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5、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如果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在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他单位解除非正常户以后,才能由临时税务登记申报转办设立税务登记。
6、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发票办理事项依次办理纳税人领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等服务事项。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事项。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纳税让你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纳税,对于不知道该如何纳税,自己该缴纳何种税的,可以阅读汉寿县相关部门制定的纳税指南。偷税纳税的行为是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的,所以各位朋友,请依法纳税。
-
城镇国有土地用途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如何规定?
411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法律法规是如何征税的?
155人看过
-
河南省如何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和地点
266人看过
-
河南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纳税期限和地点是怎样的?
118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是什么,中国征收土地使用税最新规定
234人看过
-
国家如何规定库区土地使用税
345人看过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 更多>
-
什么是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适用范围以及增值税税率如何规定的?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23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人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
-
土地使用税合同如何按规定纳税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19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这个关键词,这里指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的次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减少时间,然后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理由是该时间与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
河南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如何规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四川在线咨询 2023-11-28河南土地使用税税率的规定是: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郑州、洛阳市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至30元,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至28元,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至24元。
-
土地使用税是预缴吗土地使用税在交税福建在线咨询 2021-10-25土地使用税缴纳是预缴。《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9条新征用的土地,根据以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下个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招标方式获得土地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74日),通过招标、拍卖、招牌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从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下个月开始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