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的有关税收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4:32:48 164 人看过

【法规名称】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查看

【发文字号】沪税地[1994]36号

【颁布时间】1994-08-04

【实施时间】1994-08-04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最近,有的房产经营公司和购房户反映,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预售时,应由出售方与购买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待竣工交付使用时,再正式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两份合同除实测房屋建筑面积有变化外,其余条款均相似。因此,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再对出售合同全额贴花税负过重。现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鉴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出售合同)是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在一次购(销)房中,分二次签约的同属一项买卖的合同,且市房管部门又行使对商品房出售过程中的管理职能,因此,在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对其相关的出售合同可对比前已贴花的预售合同的购销金额,就其增加的部分贴花。

本通知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3: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关税相关文章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农用薄膜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用薄膜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35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附:关于加强农用薄膜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工商局、质检局、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今冬明春正值农膜产销旺季,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产销行为,保障农民群众权益,经国务院同意,就加强对农膜生产经营的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质量监督,规范市场秩序。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将农膜产品列入重要农资产品监管范围,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农膜产品价格的例行监测
    2023-06-07
    78人看过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企业跨区迁移管理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号:沪财预[2009]21号发布日期:2009-3-4执行日期:2009-3-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企业有序流动,合理协调区县利益,现将本市企业跨区迁移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完善税务登记集中管理本着按规定办理迁移且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对基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引起的正常迁移,要抓紧制定和实施迁移纳税人的发票预留使用办法,实现发票使用上的无缝衔接。即:企业在迁出地税务机关进行清算期间,迁出地税务机关应继续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且企业同时可在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待迁出地税务机关注销迁移手续办理完毕,即可到迁入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加紧处理,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办结企业的迁移注销登记。二、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对反映税务机关设置障碍阻扰企业正常搬迁行为的投诉,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通报
    2023-06-07
    436人看过
  • 上海税务局有关非居住用房的税收政策
    4月1日消息: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了上海市个人非居住用房的出售、租赁行为的税收政策。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各种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应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今后全市各区县税务部门将加强与房产交易部门、房产中介机构和社区的联系,并逐步建立起信息反馈和凭个人发票或完税凭证办理权证过户制度。通知明确非居住用房指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等非自己居住用房。目前住宅租金收入税率仍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为准,即私有房屋租赁收入,统一按5%的综合征收率纳税,对转租和再转租的租金收入,统一按2.5%纳税。据统计,上海市商铺、办公楼的投资回报率一般高于住房,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今后个人非居住用房税收征收的力度逐步加强,投资者应该重新估算投资回报。
    2023-06-10
    289人看过
  • 关于明确上海市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调整审批权限为配合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沪府〔2010〕79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对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的终审权限由市税务登记受理处调整至各区县税务局。为加强后续管理,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将根据市局的有关要求,就各征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户管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二、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一)办理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二)应提供资料:(1)无照户纳税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无照户纳税人填写并签名的临时税务登记表;(3)纳税义务发生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证明其经营行为发生的有关材料;(4)生产、经营地址租赁协议原件及产权
    2023-04-13
    458人看过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沪地税流[2009]3号发布日期:2009-1-8执行日期:2009-1-8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一月八日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航空公司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财
    2023-04-24
    375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二、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
    2023-06-07
    363人看过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地税稽[2002]1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在本市部分服务业、娱乐业中启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适用范围1.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的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服务业至饮食业”的纳税人(包括兼营餐饮业务的各类酒店、宾馆、大型综合浴场和饭店);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娱乐业至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的纳税人(包括兼营娱乐业务的各类酒店、宾馆、大型综合浴场和饭店)。2.专门从事供应各类大众化早点的饮食摊、店,以及经批准属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核定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范围。上述纳税人确因经营活动需要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税务机关可提供《上海市
    2023-06-07
    440人看过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国税稽[2003]28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规范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的标准化、程序化管理,维护共享系统的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共享系统实施偷骗税的不法行为,加强共享系统的安全措施和严格监督,确保逐步实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局制定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一、本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仍按“先实行一机一卡,后实施一机多卡,先试点,后推开”的总体原则进行。二、为避免出现管理上的漏洞,共享系统(一机多卡)推广工作由市局统一安排。具备条件的分局,可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实施一机一卡,不再另行实
    2023-05-03
    133人看过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号:沪国税征[2008]3号发布日期:2008-1-11执行日期:2008-1-11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中有关“印制企业的印制资格应通过招标的方式加以确定,并颁发发票准印证”的规定,本市已在近期组织实施了税务发票集中印制招标投标工作。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中标入围的税务发票印制服务供应商,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事项,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接收相关材料后报市局审批。特此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23-06-07
    262人看过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环节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国税流[1999]2号鉴于“三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12月31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的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原由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包销的桑塔纳轿车的消费税纳税环节,改在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出厂环节交纳,即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轿车,应按其实际销售价格(不含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计征消费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28号)、《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型桑塔纳轿车的纳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93号)同时废止。
    2023-06-07
    350人看过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颁布文号】苏地税发[2000]41号【颁布日期】2000年04月18日【实施日期】2000年04月18日【时效性】有效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税发[200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出租柜台部分的房产价值,可根据出租柜台所占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比例来确定。二、如房产或柜台租赁收入中包含代收费用及其它物品的租金收入,凡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并在财务上分开计算的,可在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时予以扣除;否则,应全额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2023-06-10
    459人看过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大地税函[2004]46号各基层局: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完善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市局对原“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将新制定的“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印发给你们,并对使用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企业,应统一使用“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2、以前已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但未发给企业通知书的,应统一使用“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3、原来已发给企业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通知书”暂可以继续使用,各基层局应结合本局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机统一换发“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原通知书停止使用。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样本)(略)
    2023-05-03
    385人看过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沪地税个[2008]19号发布日期:2008-12-22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船舶、航空运输取得国际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
    2023-04-24
    185人看过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国税进[2007]3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针对各税务分局在退(免)税审核中反映的实际操作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确认问题1、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非离岸价成交的,可扣除实际发生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费用。在计算扣除时,企业必须提供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的单证(原件交验,复印件留存)。若企业不能提供有关扣除费用单证的,则按照非离岸价的95%核定其申报出口销售收入。2、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与海关电子信息数据差异超过规定幅度的,退税审核系统会生成疑点数据。税务机关的审核人员对上述疑点数据应进行纸质单证审核,并要求企业说明原因。对无法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合理的,审核人员应按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逐笔取小的原则确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3、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销售收
    2023-06-05
    241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关税
    词条

    关税是引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引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通常的关税纳税方式是由接受按进(出)口货物正式进(出)口的通关手续申报的海关逐票计算应征关税并填发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凭以向海关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交付或转帐... 更多>

    #关税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上海税务局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3
      本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节能服务机构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本市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列支。鼓励金融机构
    • 关于税收的代通知金可以扣税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4
      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
    • 关于商品房土地使用税的税务规定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22
      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