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无法执行回转的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15:31:25 354 人看过

赔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上述法律是我国执行回转制度的最根本性规定。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后,因执行依据被撤销,对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重新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的状况的一种制度。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基于它所实施的执行行为无效,为弥补因执行依据错误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害,就需要建立执行回转制度以救济被执行人。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发生执行回转困难或执行回转不能实现的情况,实质上使得被执行人产生了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损失是否能得到国家赔偿呢?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上述规定仅规定了执行错误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但是并未将执行回转纳入赔偿范围。1996年5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人民法院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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