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希交通肇事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3:00:22 392 人看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249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玉希,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3326031962031626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下洋山村82号。因本案于2007年3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玉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玉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15日,被告人朱玉希驾驶浙J25495号小型拖拉机(超载),从台州市路桥区章杨竹木市场驶往蓬街镇新光村,16时25分许,途经小梁线时(即蓬街镇厅里村路段),与行人陈有法发生碰撞,致陈当场死亡。根据台公交路(2007)认字事故第500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玉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玉希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朱玉希已赔偿给被害人家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0000元(含已付20000元),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玉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小阳、金衍更、陈二头、陈子通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图片、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报警单、过磅记录及过磅单、自首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玉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朱玉希案发后能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玉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黎利荣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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