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肖像权纠纷的概念及特征
肖像权纠纷,是指因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他人肖像,侵害他人肖像权所引发的争议。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
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肖像权的主要特征是:
1、肖像权是人格权,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最主要的是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保护肖像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利益。
2、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物质利益,与其他人格权不同,肖像权是具有一定财产利益的人格权,公民的肖像具有美学价值,具有美学价值的肖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转化为财产利益,虽然与其人格利益相比不具有主导地位,但是亦应当予以保护。
3、肖像权是公民专有的民事权利。首先体现为形象再现的专有性,即公民享有是否允许他人再现自己形象的权利。其次体现在肖像使用的处分性,肖像使用权是权利人的权利,部分转让使用权,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
4、肖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反映的是自然人外貌的人格属性,只能为自然人所独有。
二、适用肖像权纠纷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肖像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人格权部分其他具体纠纷的协调,如人体肖像在肖像权之外,还涉及个人隐私权,涉及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此时案由应以当事人的诉求选择来确定。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物质形态。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合法需要,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有权允许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权人享有对其肖像是否允许传播、展览、复制、用作广告或商标等的专有权。
(3)不作为请求权。当他人、非法制作、非法使用公民肖像的时候,肖像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任何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肖像权人都有权要求赔偿其财产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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