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担保是个人还是共同债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4 19:22:15 447 人看过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对外担保,那么即使在婚姻关系解除以后双方作为担保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担保,那么即使在婚姻关系解除以后仍然由当初的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一、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7)其它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二、离婚时要怎样处理债务

离婚时处理债务:

1、人民法院不支持处理婚前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但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只在其财产或受益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更符合公平负担的原则;

2、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欠债。债权人以个人名义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债务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任何一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第三方可以证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各自的约定;

3、离婚或配偶死亡后,原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夫妻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共同债务;生存的一方或离婚后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无论财产是否分割。一方承担债务后,可以在另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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