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担保被判还债电子证据意识仍待增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26:00 468 人看过

发个短信担保替人还债十万,这可不是天方夜谈随口说说的,这样的事就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据《扬子晚报》报道,朋友之间借款,自己在外地,碍于情面发送短信表示愿做担保人;债务到期,朋友下落不明,担保人被告上法庭,生意人吴某遭遇了这样的事情。日前,镇江新区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了这起短信担保的债务纠纷案,担保人吴某被判代为偿还10万元。

仅凭手机短信担保也应偿还担保债务吗?相信许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然而事实证明,网络的日新月异使得电子证据出现在法律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它也开始被越来越多的法官应用于审判当中。也正因为如此,人们不应小视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在遭遇相关事情时务必小心谨慎。

短信担保算证据?

一起10万元借款纠纷最终闹上法庭,而引起争论的是一条特殊的短信担保。

该事件一经媒体曝光,引起诸多议论。李某、刘某和吴某都是生意上的朋友。2009年3月,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想向刘某借10万元,但刘某提出需要担保。而在当时,李某拜托的担保人吴某正在外地出差,故在协商后,吴某给刘某发送了一个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手机短信。谁知限期到后,李某因生意严重亏损下落不明。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某要求吴某还款,但吴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最终对簿公堂。

由此,双方争论的焦点就在那一条简单的担保短信上,而社会大众对于此事的议论也围绕这点展开。

部分网友站在担保人吴某的一边,他们认为,手机短信不属于书面形式承诺,吴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应先通过冻结贷款人的财产,如果资不抵债,贷款人又死掉才能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手机短信。因此,吴某通过手机短信表示愿意担保,而刘某亦同意由吴某担保,双方便形成了合意,担保合同即已成立。在李某无法还款时,刘某有权向吴某主张连带责任,遂法院判决吴某偿还刘某10万元。

在双方之外,还有网友提出疑问:怎么证明这条短信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达。要是手机给人偷了,然后用去担保一个亿,是不是永世不得翻身了?

电子证据进入法庭

从这一事件我们了解到,短信担保可以作为一种新型证据进入法庭。而这只是电子证据的一个典型代表,形形色色的电子证据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并走进法庭。

中国法院网曾有题为《80后女子冒充县长短信借钱行骗被判2年半》的报道。江西省遂川县80后女子史某通过手机分别向私营企业主林某、张某、周某发送短信,谎称自己是该县县长,并将自己化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通过短信发给他们,要求存钱入户。上述三私营企业主经核实发现被告人系诈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最终,法院判罚的落脚点是,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有因为电子证据获得相关权利得以保障的,也就有因为电子证据不足而遭受损失的。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写借据时使用简称或昵称,从而为以后的要债凭添麻烦。据《齐鲁晚报》报道,潍坊市民张先生曾出借2万元钱给前女友并打下欠条,但欠条上两人的名字均是私下的亲密称呼,结果分手后女友不认账。律师认为,张先生可以申请笔迹鉴定,如果鉴定不出,将很难要回欠款。

由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种种与传统沟通和交易方式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沟通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它们通过计算机、网络、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存储和传输,随之而来的电子隐私,网络与计算机安全,网络中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往来等诸多方面产生的争议,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进行法律层面的认定,这也让人们有了新的不一般的遭遇体验。同时,可以说,电子证据既是对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预言,又是当前世界证据法领域面临的新挑战。

请您务必加强电子证据意识

如今,电子证据和其他法律证据一样能保障人们的权利,具备法律效力。但不置可否,手机短信作为当今信息时代的产物,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对新型证据规定的不完善。对数据电文证据的类型、证明效力、收集程序、认证程序、认证方式等方面都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规范与明确。目前,法官遇到此类证据,只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等待立法完善的过程中,人们应该小心谨慎,增强自身电子证据的意识。

就有案例证明,劳动争议中电子邮件也可当证据。《广州日报》消息,周女士就任一家外资贸易公司经理一职,但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赌气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明确表示辞职,这家贸易公司随后发送了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此后,周女士反悔并上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的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其后她并未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故判决被告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由此表明,人们应该严肃对待电子证据,切不可视如儿戏,否则吃亏在眼前,苦果自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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