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应该从征地通知中了解哪些信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03:57 176 人看过

1、从征地公告中,被征收人应该了解哪些信息?征地过程中的三个重要公告,即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被征地农民能否充分实现自身在征地中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深远影响征地拆迁。对于这三个公告,被征收农民应该注意什么,目的何在。第一次公告:征地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征地公告办法》和《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征地公告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征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组)范围内的市、县级资源主管部门。

公告应当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民被征地范围、地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土地用途,并告知被征地农民对被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听证。被征收人在看到本公告后,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被征收农民应当注意,自公告发布以来,不会出现抢建、抢种的情况,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改扩建等禁止行为。因上述法律禁止行为,新增的地上附着物在正式征地中得不到相应补偿,将没收征收人投入的时间和金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征收人承担。总之,被征收人看到征地公告后,不能试图通过抢种抢建来提高征地拆迁补偿;

其次,被征收农民要注意公告的主体和内容。如前所述,征地公告的主体是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如果公告是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的,被征收人应当警惕,确认是谁在主导征地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征地。公告是否明确规定了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情况,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和替代救济方式是否也影响被征收人权利的充分行使;第三,被征收农民要注意公告发布的时间。规划征地公告属于征地审批前置程序,依法应当在征地审批前发布,否则可能存在违法征地程序的问题。征地公告发布时,征地未经批准,征地工作尚未正式启动。它是在征地范围内事先通知农民朋友的。此时,如果对自己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有争议,应该尽快解决。被征地农民对通知中提到的征地范围、目的和补偿标准有异议的,也可以行使自己的意见权和听证权。第二次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公告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发布。此时,征地审批手续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布公告的权责主体应当自批准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

此时,征地工作已正式启动,公告应明确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目的、拟征地的所有者、地点、土地类型、面积、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农业人员的安置方式,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地农民看到公告后,要注意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持相应的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并声明确认有权接受补偿安置。

农民朋友发现《征地通知书》内容与《征地批复》核定的征地范围、用途、面积、补偿标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诉讼提出异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而言之,当发现征地通知书缺失或错误,或根本看不见时,征地程序明显违法,农民可以拒绝在土地上签字。如果征收人有强征强拆行为,被征收人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尽快通过法律渠道开始维权。第三次公告: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公告>P>前述两条公告均为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奠定基础;那么这一公告的内容无疑将对被征收人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产生更加具体和深远的影响。根据《征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批准的征地计划,以被征地人为单位进行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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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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