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陈某,男,江西省石城县人。被告肖某,女,江西省宁都县人。
被告1985年按农村风俗出嫁至石城县原告家,并将户口迁至原告家,但双方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原、被告搬至宁都县被告娘家居住。2000年3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便携带小孩离开被告回到石城县居住,被告则继续在宁都县居住。2006年5月,被告前往石城县将自己的户口迁出,但至今尚未落户,后原告前往宁都县发现被告外出多年未和家中联系。原告便以夫妻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分歧】
该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应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且在本案中,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了一年,因此也应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自1995年开始,一直在宁都县居住,因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宁都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第一,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被提起诉讼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已被依法宣告其失踪的,就难以确定其所在地。对此,为保护原告的人身权益,法律上确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离家出走多年,且未与其家人和原告联系,难以确定被告现所在地。
第二,我国法律也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先后离开石城县、宁都县已多年,原告则由宁都县回到户籍所在地石城县多年,因此也符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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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离婚由哪一个法院管辖?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10(1)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