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9 12:09:08 73 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07年6月1日,张XX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豫J桑塔纳轿车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等险种。

在安邦公司为张XX签发的机动车商业保单上记载以下内容:

1、车辆已使用年限T≥6年;

2、投保时新车购置价110500元;

3、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110500元;

4、盗抢险保险金额55471元;

5、保险期间2007年6月2日至2008年6月1日;5、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8年5月13日,豫J桑塔纳轿车被盗,濮阳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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