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0年7月3日,某保险公司承保了北海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凌志300轿车一辆,附加全车盗抢险。承保期限为2000年7月4日至2001年7月3日。2000年9月21日,被保险人接到陈汉财(曾任该公司总经理)从北海发来的电报,称该车在湛江霞山被盗。9月22日,被保险人通知保险公司称陈汉财在任职期间开该车回湛江后就一直未开回来,现该车在湛江霞山被盗。9月23日,被保险人向北海市公安局书面正式报案,北海市公安局以案发地在湛江为由不予立案。9月25日至9月28日,该公司派人前往湛江寻找当事人陈汉财未果。10月8日,北海市公安局派员与该公司及保险公司人员一同前往湛江调查了解,并未发现该车的被盗报案记录,而当事人陈汉财也一直下落不明。此后被保险人一直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于2000年10月16日以未能提供事故证明为由向被保险人出具了拒赔函。
2000年11月23日,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出具了《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立案报告表》。2001年4月28日,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出具了该案未破赃车未追回的证明。被保险人以此为理由再次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违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年版)第29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的规定为由再次拒赔。被保险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中将索赔申请书中写明的“陈汉财为该公司经理,他在2000年任职期间曾几次开车回湛江,最后一次开走该车后就没有开回来”变为“原公司经理陈汉财在被公司解职后,因对公司不满而返回北海将保险车辆盗走”。被保险人还出具了有关陈汉财1999年就被公司开除的董事会决定及工资证明等材料。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未能就其拒赔理由充分举证,被判决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付。
分析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违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年版)第29条的规定为由再次拒赔的理由不充分。按照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举证责任有两个基本意义:一是指谁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指不尽举证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负担。在本案中,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于2000年11月23日和2001年4月28日分别出具了《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立案报告表》和“该案未破赃车未追回”的证明后,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年版)全车盗抢险第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提供有关单证的义务。根据该条款第29条的规定,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存在隐瞒事实、伪造单证或者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才有权拒赔。在本案中,《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立案报告表》和该案未破赃车未追回的证明是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并没有伪造单证。本案的关键人物陈汉财一直处于失踪状态,保险公司不可能就被保险人隐瞒事实或者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进行举证。因此,保险公司适用第29条予以拒赔是错误的。
启示
保险欺诈一直是困扰保险业的难题,但保险人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拒赔,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刘志坚)
-
无法承担赔偿后果
406人看过
-
工伤认定单位不举证承担后果是什么?
170人看过
-
给付型不当得利谁承担举证责任?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73人看过
-
举报交警要承担后果吗
117人看过
-
无法承担抚养费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52人看过
-
无证驾驶不交罚款,将承担严重后果
128人看过
-
有充分证据有一条狗在法律上承担什么后果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9虽然说起来很简单,但是鉴于你的问题描述的还是过于笼统,所以这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对于盗窃罪的相关量刑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
工伤认定单位不举证承担后果是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3-09-12工伤认定单位不举证承担后果要依据法律规定,在不承认工伤的时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不是工伤,否则第三方将要涉入调查。也就是说,公司不承认工伤就要证明非工伤,确保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迫害。生活中遇到时,要善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同居分手后债务承担举证责任谁来承担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04同居分手后债务承担举证责任谁来承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针对同居男女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是同居男女共同债务的,应负有举证责任。如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足的,认定为同居一方个人债务。 本案因债权人王某无法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李某张某共同的生产、生活,被认定为已出走的李某的个人债务。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对方主张不利后果,我还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06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原告应当提交你对他实施殴打行为以及因殴打导致伤害程度的证据,如果原告提交了这些证据,则你必须承担提交
-
给付型不当得利谁承担举证责任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5-26一、不当得利谁负责举证 不当得利中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负有的举证责任是给付事实和给付原因,以及就给付事实和无法律之上的给付原因的举证。 其次被告的举证责任,如事实确实是不当得利的,得利人即被告应尽快返还不当利得。如并非不当利得的,被告应举证该不当利益的取得是具有相关法律根据的,如买卖合同关系的得取得利益或赠与关系的取得利益等。 二、举证的注意事项 1.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