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突出行业性倾斜政策。这些政策对外商来华投资,特别是到沿海地区投资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经济发展战略重心的西移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速,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形势要求,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这些问题就显得更加迫不及待了。
一、当前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现行的具有行业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目前行业性优惠主要围绕生产性企业,但在定义生产性时,税收法规只能对主要行业进行一一列举。而对于这些列举的行业并不能完全突出我国的产业政策和有关经济政策的主导方向。以国家产业政策加以衡量,一些属于生产性的并非国家鼓励的,例如劳动力密集型的生产性行业,而一些属于非生产性的却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例如高科技密集型的通讯业。
2.目前的优惠政策缺乏间接优惠手段。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优惠手段单一,只是通过调整税率来实现。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少。这样就容易形成以下两个弊端:一是由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采取税收抵免而非饶让抵免,对来自于这些国家的投资实行减免税,实际上是将我国税收利益让步给资本输出国。投资者并未从税收优惠中获益。二是过多的税收优惠,一方面严重侵蚀税基,直接减少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各种复杂的优惠项目也给外商投资企业钻政策空子逃税、避税提供了土壤,致使国家税收出现大面积流失。
3.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区域性差异。这主要是由于在改革初期,我国涉外税法对经济特区、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城市分别实行了不同的地方倾斜政策。
这种倾斜政策确实在促进重点倾斜地区的经济发展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也造成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且不利于引导外资参加边远、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
同时引发地方政府竞相攀比,有的擅自制订税收优惠政策,给国家带来了不必要损失,从而使税法丧失了应有的严肃性,打击了外商的投资信心。
4.税收优惠政策客观上存在税收歧视现象。由于我国涉外税收制度遵循全面优惠的税收负担原则,使外国纳税人税负全面低于本国纳税义务人。例如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虽然都是33%,但由于优惠政策上的差距,使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为10%,享受的税收优惠高达实征税款的2倍~3倍。
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为28%,这也是国有企业效益不好的原因之一。
在我国开放的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更需要实行公平统一的税制,否则内资企业难以在竞争中取胜。
二、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建议
1.以产业政策为导向,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除了要有利于吸引外资,还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实行以贯彻产业结构优化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制度,将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区域政策之前,确保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到位。按照国家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农林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而对一般加工工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属于控制发展范围,不应再予优惠。
2.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优惠政策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目前,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形势单一,这使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能充分发挥,造成投资结构不合理,科技、环保等投入不足。笔者认为可借鉴国外经验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调整:一是准许加速折旧回收投资;二是增加税前费用扣除,例如同意科技开发费用、专利开发费用,风险准备金等费用税前列支;三是将亏损弥补年限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四是实行投资抵扣,对资本投资可按其投入额,依照一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前应缴所得税额;五是通过财政补贴和补助对某些特定项目(比如环保项目)可以从政府得到资金支持。
3.在税收优惠结构上实现两个统一。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在市场竞争中内资企业处于不利的地位,从而影响了我国工业特别是幼稚工业的发展。因此,应按公平原则,尽快统一内外税制,对外商投资者逐步实行同等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既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应与内资企业相同,也是指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逐步进入一些领域,如金融业、保险业等,目的是给所有企业提供法制健全、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二是统一各地税收优惠政策,除保留海南等经济特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政策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不得自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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